2024-07/08 植德金融双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成都|青岛|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Chengdu|Qingdao|Haikou|HongKong 目录 1监管动态3 1.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5 1.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2024年版)》6 1.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8 1.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 1.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12 1.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13 2行业资讯14 2.1多家信托公司披露上半年业绩、明确下半年任务14 2.2最新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出炉16 2.3二十届三中全会金融领域政策解读17 2.4134号文下发,预计平台化债力度进一步加强18 2.5某信托因“风险备付金补足收益”领罚,“收益平滑机制”再惹热议19 2.6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20 2.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回应市场热点问题22 2.8证监会依法批准暂停转融券业务进一步强化融券逆周期调节24 1监管动态 1.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7月26日,人民银行在官网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确保《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以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发布日期:2024年7月9日 施行日期:2024年7月9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 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 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明确行政许可要求、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申请条件和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此外,还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和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 要点提示: 《条例》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非银行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实施细则》对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所涉及到的非银支付业务进行了细分,包括储值账户运营I类与II类、支付交易处理I类与II类,并将原有业务全部列入新的分类。 《实施细则》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设立时应提交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材料,具体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反洗钱岗位设置和职责说明、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 为避免支付机构出现挪用备付金导致资金链断裂损害用户利益以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实施细则》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日均余额,阶梯式设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要求。根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日均余额越高,其净资产要求也就越高。随着备付金日均余额增长,其净资产要求将采取阶梯式超额累退方式确定。 《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实施细则》在《条例》规定基础上对不同情形提出了注册资本附加值具体金额。 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 自2020年4月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制度规则持续完善,发行规模稳步增长,资产类型不断丰富,市场表现总体稳健,各方面参与积极性不断提升,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已具备良好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部署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24〕1014号发布日期:2024年7月6日 施行日期:2024年8月1日效力层级:部门工作文件 主要内容: 《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设施REITs正式迈入常态化发行的新阶段。《通知》从行业范围要求、项目基本条件要求、项目合规要求、回收资金使用要求、项目申报准备、项目申报推荐程序以及各方责任等方面对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点提示: 相较于试点阶段政策,《通知》主要有四方面重大变化: 一是进一步聚焦重点,明确审核内容和把关标准。4年试点以来,各方面对基础设施REITs的认识不断深化,投资人对REITs产品价值已能自主研判,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对项目推荐和发行程序已较为熟悉。因此,《通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精神,聚焦宏观政策符合性、投资管理合 规性、回收资金使用等推荐重点,改进项目申报要求,确保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常态化发行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对项目未来收益率提出要求,更多交由市场自行判断、自主决策;不再对国资转让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转让事项作出要求,改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办理。 二是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申报推荐效率。4年试点以来,特别是前期辅导工作机制运行1年来,REITs市场的各有关主体专业能力不断增强,项目申报质量明显提升,已能够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因此,《通知》简化工作流程,取消前期辅导环节,改为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中央企业直接申报;明确各环节时限要求,严格限定省级发展改革委的退回或受理时间、咨询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次数以及项目方反馈时间,进一步提高申报推荐效率。 三是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权责一致。《通知》在简化申报流程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流程设计,压实相关各方责任。严格“退回”措施,对于申报项目和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退回。严明惩戒纪律,对于申报时敷衍塞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采取暂停受理、函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管措施。严格咨询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评估机构开展工作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切实保障项目评估质量。 四是进一步优化政策空间,激发市场活力。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回应有关方面的实际诉求,适当扩大发行范围,增加了清洁高效的燃煤发电、养老设施等资产类型。调整优化规模要求,明确对于行业共性原因导致缺乏可扩募资产的项目,以及首次发行规模超50亿元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可扩募资产的规模要求。提高回收资金使用灵活度,取消用于存量资产收购的30%比例上限,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15%。 1.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2024年版)》 为提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常态化发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等要求,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2024年版)》。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发改办投资〔2024〕662号发布日期:2024年7月30日 施行日期:2024年7月30日效力层级:部门工作文件 主要内容: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分为七个部分: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概况;2.特殊限定情况说明;3.可扩募资产情况)。 二、参与主体情况(1.法律关系;2.项目公司情况;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情况;4.运营管理机构情况;5.基金管理人何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情况;6.有关中介机构情况)。 三、REITs设立方案(1.产品要素;2.产品架构;3.实施步骤;4.目前进展; 5.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情况)。 四、项目基本条件(1.权属情况;2.资产完整情况;3.运营收益情况;4.资产估值情况;5.可能影响项目稳定运营的重要因素)。 五、项目合规情况(1.符合宏观管理政策要求情况;2.投资管理手续合规情况;3.土地使用合规情况;4.可转让性有关情况;5.PPP项目合规情况;6.税收处理情况)。 六、运营管理安排。 七、募集资金用途情况(1.募集资金规模及使用结构;2.资金流向图;3.拟投资项目情况;4.拟收购存量资产情况;5.其他情况)。 要点提示: 为提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常态化发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研究制定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2024年版)》(以下简称“《格式文本》”),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将建立《格式文本》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并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适时予以修订。 1.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通知,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进行规定。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金规〔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7日 施行日期:2024年7月17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十六条,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以及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要点提示: 一、《通知》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的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