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6 植德金融双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 目录 1监管动态3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3 1.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4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6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7 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9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0 2行业资讯11 2.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11 2.2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联合发文优化完善城市协调机制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15 2.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6 2.4李强对做好地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批示17 2.5央行房地产金融“政策包”出台后楼市有哪些变化?18 2.6关于“35号文”又来一波指导意见及解读20 2.7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窗口指导,被要求全面暂停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合作代销业务21 2.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2 1监管动态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在中央金融委的统筹指导下,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切实把金融“五篇大文章”落地落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金发〔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年5月9日 施行日期:2024年5月9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共五部分、二十条。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做好“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优化“五篇大文章”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聚焦卡点堵点提升科技金融质效,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聚焦“双碳”目标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积极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聚焦痛点难点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持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积极服务乡村全面振兴;聚焦现实需求加快养老金融发展,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发经济的金融支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聚焦效能和安全促进数字金融发展,积极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健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金融监 管体系。第三部分为发挥银行保险机构服务“五篇大文章”的职能优势。要有效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功能,充分发挥全国性商业银行主力军作用,积极引导中小银行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大力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主动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优势。第四部分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五篇大文章”组织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坚守风险底线。第五部分为做好“五篇大文章”监管支持工作。要强化监管引领,推动完善外部环境,严防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鼓励良好经验交流互鉴。 要点提示: 《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指出指导银行业保险业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行动指南、原则并提出未来需达到的目标要求。《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保险业在做好“五篇大文章”过程中,应着力于优化“五篇大文章”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银行保险机构服务“五篇大文章”的职能优势,完善银行保险机构“五篇大文章”组织管理体系。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监管部门自身应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加强督促指导并且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纠正;对外应加强合作、创建共享机制;严防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识别金融活动实质,打击以五篇大文章为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经验交流与借鉴、及时总结、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1.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普惠性的保险需求,进一步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发布 《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金发〔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年5月29日 施行日期:2024年5月29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普惠保险指导意见》”)共五部分、二十条。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部分为丰富普惠保险产品服务,对保险公司扩大保险人群范围、保险领域范围等提出要求;第三部分为提升普惠保险服务质效,从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采取措施提供服务质量与效率;第四部分为优化普惠保险发展环境,从组织保障、数据共享、外部支持、保险教育、规律研究等方面为普惠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五部分为加强普惠保险监管,要求加强保险业务监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要点提示: 普惠保险作为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保险指导意见》要求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为推进普惠保险发展,《普惠保险指导意见》指出普惠保险发展的行动指南、原则并提出未来需达到的目标要求,并要求保险公司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将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等群体、老年人及建筑工人等特定群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保险范围,为其量身定制符合其自身特定的保险产品。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重点领域风险保障以及发展专属普惠保险。保险品种不断丰富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提供服务质量与效率,探索、提供差异化服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推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在外部环境方面,《普惠保险指导意见》指出相关监管部门应能够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提供组织保障;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为普惠保险发展提供数据支持;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应积极与地方党委、 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争取政策和资源支持;社会各界应积极开展普惠保险教育活动,促进普惠保险知识传播;鼓励支持普惠保险理论研究、开展国内外普惠保险经验交流。最后,在《普惠保险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普惠保险监管,建立健全多维度的普惠保险指标体系、将普惠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快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健全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24〕548号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9日 施行日期:2024年6月19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建设方式及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为进一步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国家发改委与国家金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 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提升通知》”),从加强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及加强支持指导四方面明确后续工作安排。 要点提示: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政府部门指导建立的通过跨部门跨领域归集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在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升通知》要求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和统一工作中应明确整合标准,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应制定整合方案,确保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整合;应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平台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管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提升信息归集质量及效力,确保及时归集清单内信息类型,同时依法依规扩大清单外信息,切实提供信息共享质量及效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服务过程中需加强与银行合作、共建实验室,不断拓展平台功能、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对于信息归集质量高、特色产业信息丰富、模型和系统深度联通的地方,在完成既定信息归集共享工作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开发专项产品,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及通报工作,实现对平台建设、运营的支持与管理。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年6月6日 施行日期:/ 效力层级: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要点提示: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共分三十二条,主要涉及内容包括: (1)限定《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适用于生活性预付消费场景。 (2)明确若经营者租赁商场场地经营,在以下情形下消费者可向以下经营场地出租者索赔:1)租赁期满或者经营者终止经营后;2)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3)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 (3)增加清算义务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人责任。经营者应当清算而未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协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明确若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服务、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服务的价款数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对应费用不得自预付款中扣除。 (5)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6)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