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 植德金融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ikou|HongKong 目录 1监管动态3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3 1.2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6 1.3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7 1.4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9 1.5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10 1.6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11 1.7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12 1.8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14 1.9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15 1.10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17 2行业资讯19 2.1财政部部长、副部长就地方债务问题答记者问19 2.2人民银行行长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进行了解析.20 i.2.3..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中股权交易、无偿划转等36个问题的集中回复22 2.4北京金融法院通报工作情况并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4 2.5银登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常见问答25 2.6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迈出重要一步26 2.7预计检查银行机构2500家次!国家金监总局首次公开发文,今年执法办案重点明确28 2.8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30 2.9四大AMC大举杀入S基金交易市场31 2.10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3年3月27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32 2.11香港发表政策宣言推八项措施,吸引全球家族办公室业务落户发展 33 2.12香港证监会:单一家族办公室落户香港无需申领牌照34 3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35 3.1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新规解读35 3.2保险资管公司、保险系公募基金公司有望联动REITs业务?35 3.3跨界老鼠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处罚案例及启示36 3.4资产管理机构看衍生品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十大视角37 3.5十条红线!信托三分类新规正式落地37 3.6QDII、QFII、CIBMDirect监管规则动态(2023年第一季度)38 4司法判例与分析39 1监管动态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提出的新任务,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在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对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进行调整和完善。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党的二十大对深化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义重大而深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党中央机构、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全国政协机构,统筹中央和地方,深化重点领域机构改革,推动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在机构设置上更加科学、在职能配置上更加优化、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 发文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6日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16日效力级别:党内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一、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 (一)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设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中央金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党中央机构序列。 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指导金融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作为党中央派出机关,同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金融系统党的建设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 三、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 (八)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十一)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牌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合署办公。 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地 (市)中心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能。 (十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三)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 1.2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文字号:银保监办发〔2023〕1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7日 施行日期:2023年02月17日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主要内容: 《通知》具体包括十二部分,从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加强联合风险防控、压实牵头银行责任、强化履职问责、深化银企合作、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做好与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衔接、加大政策宣传、规范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要点提示: 信息共享机制。《通知》明确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 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可寻求异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协助,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联合授信。 联合风险防控。《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牵头银行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 1.3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2023年3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36号,以下简称“236号文”)。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23〕236号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1日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主要内容: 236号文从六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培育。二是合理把握项目发行条件。三是切实提高申报推荐效率。四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作用。五是用好回收资金促进有效投资。六是切实加强运营管理。236 号文对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国办发〔2022〕19号文精神,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要点提示: 优先支持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用地性质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持有消费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严禁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不得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变相融资。 申报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基金存续期内部收益率(IRR)原则上不低于5%;非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预计未来3年每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3.8%。落实中央“房住不炒”要求,充分考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属性,鼓励更多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发行,首次申报发行REITs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8亿元,可扩募资产规模不低于首发规模的2倍。 依托REITs储备项目丰富的重点地区,聚焦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能源、交通、生态环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推动完善由地方发展改革委、证监局、金融局、国资委等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推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REITs涉及的项目合规、国资转让、税收政策、权益确认等问题,保障常态化发展的项目资源供给。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着力推动解决民营企业REITs试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REITs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税收征管细则。推动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