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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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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植德金融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 目录 1监管动态3 1.1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3 1.2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 1.3国家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7 1.4基金业协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9 1.5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1 1.6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13 1.7中国银保监会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16 1.8《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17 1.9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的通知19 1.10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两份自律文件20 2行业资讯22 2.1中国证监会推进非法跨境证券展业整治工作22 2.2北京三中院公布《营业信托纠纷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22 2.3公募基金公司PE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又有重要进展23 2.4监管部门阐释关于银行托管专营子公司的顶层安排24 2.5养老险公司首个专项监管规定征求意见25 2.6慈善法修订草案发布26 2.7最高法院:关于明确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规则建议的答复27 2.8金融部门将设立五大AMC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市场化参与房地产重组并购28 2.9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30 2.10混合估值债券基金和理财产品诞生30 2.11摩根大通和摩根士丹利完成持股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31 3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32 3.1银保监会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32 3.2银保监会澄清保险资金与公募、券商合作境外投资的路径与规则33 3.3真的松绑?证监会《资管细则》修订解读33 3.4外债新规对跨境融资的影响——简评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34 3.5资产管理机构看托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几个视角34 4司法判例与分析35 1监管动态 1.1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证监会修订了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定,并正式发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2日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23]2号发布日期:2023年1月12日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巩固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更好发挥私募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促进形成专业稳健、规范发展的行业生态,证监会在总结资管业务规范整改经验基础上,积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针对部分规定适应性不足等问题,对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定作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规定证监会基于审 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二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费用列支、组合投资等规制进行一系列优化,适应私募股权资管业务投早、投小等业务特点,同时强调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三是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资管计划人数限制规定、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等。四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规制等。 要点提示: 在监管原则方面,相较于证券公司,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和公募基金公司“审慎”发展私募资管业务;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根据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对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结构、子公司设立等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可以设立PE子公司等从事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资管业务。 在一般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方面,新规将私募资管产品财产定位为“信托财产”,明确了私募资管产品的信托法律关系;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2022年启动的私募基金实物分配改革试点相呼应,新规也为私募资管产品的实物分配改革埋下了伏笔;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以符合条件的资管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载体的,不穿透计算人数;取消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20%的要求,仅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以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强化业绩报酬规范,明确长期业绩导向,要求管理人仅可在分红、退出、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以往的定期提取模式不再可 行;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束后的验资要求;取消了私募资管产品备案前不得对外投资的要求。 在债券业务监管方面,新规要求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单一债券(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债券需合并计算)占比超过50%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 在PE业务监管方面,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为其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空间;为满足投资退出便利等合理需求,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于标的股权,但该SPV应当严格界定,不能承担募资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允许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在财产中列支资管计划成立前的合理费用;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 在政策衔接方面,明确“新老划断”安排,由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自主制定计划有序整改。 1.2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与此同时,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务实践已不完全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角色定位冲突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为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银保监会起草了《通知》,对信托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并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旨在促进各类信托业务规范发展,积极防控风险和巩固乱象治理成果,引领信托业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有效创新,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摆脱传统发展路径依赖,加快转型,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施行日期:/ 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四部分。一是总体要求。明确《通知》的起草目的和原则。二是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在每一大类业务下细分信托业务子项。三是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定期排查,严肃问责,确保按新分类标准规范开展信托业务。四是强化监管引领。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各类具体业务监管规则和配套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准确性和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 要点提示: 《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一是资产管理信托。依据资管新规,按投资性 质不同分为4个业务品种,包括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二是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产服务信托等5小类,共19个业务品种。三是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2个业务品种。 《通知》未将单一资金信托纳入资产管理信托范畴,根据银保监会的说明,主要因为所谓的单一资产管理信托实质是专户理财,根据业务实质应当归入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信托,而不是资产管理信托。 为加强风险防控,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通知》明确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业务,信托公司按照前期既定工作要求继续落实。同时, 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银保监会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保障信托业务符合信托实质。 《通知》按照资产服务信托的实质,对照资管新规关于破刚兑、去通道、去嵌套等精神,完善资产服务信托的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如:一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二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为任何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三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涉及募集资金。四是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委托人设立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仅限于向其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且不得与资管新规相冲突,以防多层嵌套、变相加杠杆、会计估值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等情形。五是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原则上不得发放贷款,也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避免服务信托变相成为不合规融资通道等等。 为推动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确保平稳过渡,《通知》拟设置3年过渡期。信托公司应对各项存续业务全面梳理,制定计划,有序整改。其中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其他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根据过渡期安排有序实施整改。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并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1.3国家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细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外债管理,支持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系统梳理总结外债管理实践、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 《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23年1月5日 施行日期:2023年2月10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外债规模和用途、外债审核登记、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七条。 要点提示: 科学划定管理范围,做到监管全覆盖。一是对债务工具类型予以细化,在有效满足市场主体需要、鼓励创新的同时,减少监管盲区。二是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持续完善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管,配合做好VIE架构企业管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等工作。 强化外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切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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