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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2024-11-08植德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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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植德金融双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成都|青岛|广州|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Chengdu|Qingdao|Guangzhou|Haikou|HongKong 目录 1监管动态3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3 1.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4 1.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6 1.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8 1.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0 1.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的通知》11 1.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3 1.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14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15 2行业资讯16 2.1城投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新政150号文出台16 2.2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17 2.3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9 2.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介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情况20 2.5中国人民银行启动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操作22 1监管动态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金规〔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年9月2日施行日期:2024年9月2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 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要点提示: 《办法》对“案件”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不再区分业内案件与业外案件,统一标准处理。 统一重大案件标准、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处置,明确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包括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风险敞口金额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等。此外,还包括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 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其自身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与持续性。同时,金融机构需依法处置案件,监管机构按照监管权限,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体现了当前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背景与要求,将各类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重大案件的处置并严肃追责问责,突出金融机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的主体责任,细化具体职责与流程,同时强调了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作用,通过多措并举、多方协同,共同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1.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由于非银机构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风险外溢性等方面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异,目前已出台的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制度中均规定非银机构参照执行,但未明确执行标准。为明确非银机构适用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的具体标准,实施精细化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风险为本、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了《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0日施行日期:2024年9月10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及《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针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所监管的五类非银机构,其目的在于提升非银机构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过往涉及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适用程度。《通知》要求非银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增强资本管理能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行业发展实践,明确非银机构适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等监管规定的标准。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对于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非银机构,不强制要求董事会人数最少为五人。二是对于股权较为集中的非银机构,对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占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三是在有效保障全体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提名权的基础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独立董事、监事。四是允许未上市的非银机构不设置董事会秘书。五是建立符合非银机构业务经营特征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六是适当调整部分资本管理规定,以契合非银机构的经营特征和风险水平。同时,为确保不因差异化适用而放松监管尺度和管理要求, 《通知》也明确提出,非银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通知》未作出差异化安排的其他监管法规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范一股独大、大股东不当干预等风险。 要点提示: 《通知》调整非银机构公司差异化适用主要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规定方面,具体如下: 1、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非银机构,可不适用董事人数至少5人的规定; 2、主要股东数量不超过5个的非银机构,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可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3、对于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未上市非银机构,不再强制要求设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4、主要股东数量不超过五个的非银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自行决定独立董事的人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中的占比; 5、未上市的非银机构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秘书; 6、全部主要股东均已提名董事的非银机构,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可以再提名监事。 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由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承担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等职责。 8、明确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相关消费信贷业务涉及厂商贴息的,不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的规定。 9、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境外债权债务 余额为0的非银机构,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档商业银行相关监管规定;其他非银机构适用第二档商业银行相关监管规定。 1.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内、外部用户提供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应用APP、小程序、公众号等,以下简称“移动应用”)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金办发〔2024〕99号发布日期:2024年9月12日 施行日期:2024年9月12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及近年来,移动应用已成为金融机构线上服务的重要渠道,在提升金融服务便捷性的同时,也存在数量庞杂、功能重复、用户满意度和活跃度低等问题。《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要求金融机构加强统筹,将移动应用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移动应用引发的风险,同时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服务,改善用户体验,有利于规范银行业保险业移动应用建设管理,提升金融机构移动应用安全保障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筑牢信息科技风险防线。 《通知》共十八条具体要求,覆盖如下四方面:一是加强统筹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明确移动应用管理牵头部门、建立移动应用台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控制移动应用数量;二是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规范移动应用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验证、上架发布、监控运行等环节,强化移动应用与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适配性管理;三是落实风险管理责任,要求金融机构落实移动应用备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外包管理、业务连续性及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要求;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加强移动应用监管工作。 要点提示: 监管部门认为金融机构移动应用现状有四大问题,即数量庞杂、功能重复、用户满意度低、用户活跃度低等。为解决问题,《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要明确移动应用管理的牵头部门,强化统筹管理,加强业务与科技协同,压实各方管理职责,建立移动应用台账,合理控制移动应用数量;在移动应用建设方面,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移动应用业务合规审核机制,严格按照审批业务范围及地域开展业务,开展销售过程可回溯、信息披露等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合规检查和审计,且移动应用应满足适老化、未成年人保护等要求,不得有歧视性限制。《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以“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为原则明确移动应用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移动应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严格控制外包服务提供商数据访问权限。 1.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相关要求,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工作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9月14日颁布《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 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于2024年9月24日颁布配套制度《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1210号)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金办发〔2024〕100号发布日期:2024年9月14日 施行日期:2024年9月14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及《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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