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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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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植德金融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 目录 1监管动态3 1.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3 1.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5 1.4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修改)7 1.5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修订)8 1.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9 2行业资讯13 2.1《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发布13 2.2中办、国办:调整人行职责机构编制15 2.3ABS和REITs市场迎来重量级管理人16 2.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京举行17 2.5十月全国“首单”信托产品汇总18 2.6中债银登不良资产交易中心正式登场19 2.7国泰金租进入破产程序20 2.8《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正式实施21 3司法判例与分析22 3.1裁判规则22 3.2案情介绍22 3.3裁判结果23 3.4法院观点24 3.5植德解析25 3.6裁判文书27 1监管动态 1.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银发〔2023〕20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7日 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四条二十项,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提示: 《办法》发布实施,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范围拓展到保险领域,对于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涉及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 二是明确评估指标和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 三是明确具体评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1.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9日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10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办法》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办法》包括“总 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七章共计204 条。《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 起施行。 要点提示: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本《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0日 截止日期:2023年11月8日效力层级:部门工作文件 主要内容: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系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2020年版《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进行的相应修订。 《征求意见稿》包括“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总体原则”、“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办法”、“专项业务填报要求”及“其他填报要求”四个章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 要点提示: 相较2020年版《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分为新增、删除和补充调整三大类: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2)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包括:(1)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印发)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前端实现强校验的核查规则,不再重复体现;(2)删除不适用于新版《制度》要求的相关规则。 (3)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1)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 (2)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将容易出现误判的核查规则由错误数据改为疑问数据;(3)按照新版《制度》调整核查规则中指标名称。 1.4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修改) 2023年9月8日至10月8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吸收了合理意见,结合公募REITs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资产类型做了补充列举。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20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相关表述“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修改为“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消费基础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等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 要点提示: 根据证监会同时发布的“关于《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募REITs基础制度,健全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3〕17号),其中提出 研究支持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10月20日,证监会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进行适应性修订,将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资产类型做了补充列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修订) 为推动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监管,证监会对原《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 年10月2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修订)》。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20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夯实企业债券法制基础,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及交易”、“非公开发行及转让”、“发行与承销管理”、“信息披露”、“债权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九章八十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要点提示:一、修订思路 根据证监会同时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以 下简称“《修订说明》”),本次修订《管理办法》修订思路如下: 一是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本次修订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资本市场监管,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 二是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现行的《管理办法》制定于2015年,修订 于2021年。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和监管实践,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强化对防假打假、募集资金、非市场化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修订说明》,《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 一是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结合企业债券特点,完善债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 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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