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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02

金融2023-02-01植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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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植德金融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 目录 1监管动态4 1.1中国证监会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4 1.2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5 1.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7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9 1.5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10 1.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2 1.7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的公告14 1.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公告(2023修订)15 2行业资讯18 2.12022年信托公司业绩出炉,头部和尾部差距正在缩小18 2.2银保监会发文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19 2.3银保监会批复称原则同意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1 2.4证监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支持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1 2.5人民银行召开2023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23 2.62023年度信托监管工作会议召开24 2.7风险化解成效渐显!多家高风险信托公司处置现新进展26 2.8金融支持住房租赁17条公开征求意见,积极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27 2.9吹哨了!监管人士定调:城投债“非标转标”是违规行为,信托风险加大!29 3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30 3.1PE基金的QFII故事30 4司法判例与分析30 1监管动态 1.1中国证监会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165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 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108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同时,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植德资本市场部就上述规则实务相关问题发表系列文章,推荐您阅读关注: 【https://mp.weixin.qq.com/mp/appmsgalbum?action=getalbum&biz=MzI4MTY1 MDM4OQ==&scene=1&album_id=2793214574224293896&count=3#wechat_redirect】 1.2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 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 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0日 施行日期:2023年7月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要点提示: 《办法》对五级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关注债务人履约能力,强调信用减值在风险分类中的作用,将分类等级与逾期天数及信用减值明确挂钩。《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在信用减值方面,《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新的五级分类标准如下: 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但不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 《办法》建立重组资产分类制度,赋予债务人再融资的权利。一是明确重组资产的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明确规定多次重组的分类,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办法》强调风险分类以债务人为中心。《办法》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在 《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的相关概念,《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 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办法》增设不良资产风险评级上调制度。已纳入不良资产类别的金融资产,在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的情况下,如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一是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二是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三是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同时,对于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观察期,即6个月内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得上调,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开展债务人风险评估工作,对其全部债权重新进行风险分类,满足条件的,可以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1.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日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要点提示: 《办法》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在总体监管思路和管理原则上保持高度一致。 《办法》明确其适用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 在关联方的界定上,不同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按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分类,《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但仍承袭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监管思路,采用“控制+影响”双重标准对关联方进行判别。 《办法》明确了金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八大禁止性行为:一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二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三是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四是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五是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七是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八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内部管理方面,《办法》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对于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具体包括管理制度、治理架构、管理流程、信息档案、信息系统、交易定价、交易限额、禁止性规定、审计、问责等内容。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改革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立足我国执行工作处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历史时期,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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