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 植德金融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 目录 1监管动态4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4 1.2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5 1.3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6 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7 1.5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8 1.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9 2行业资讯10 2.1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10 2.2中阿两国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12 2.321家国有信托公司被审计部门重点审计12 2.4不动产登记为慈善信托财产在杭州首次突破13 2.5万隆财富传承新规划:141亿元持股注入家族信托14 2.62022信托业评级初评结果出炉,新版评级体系已在酝酿14 2.7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中国养老财富储备调查报告 (2023)》.....................................................15 2.8期货公司5月净利润环比增长近三成17 2.9年内超4000家机构被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18 2.10北交所港交所推出“北+H”上市安排18 2.11《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3)》发布19 3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20 3.1《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影响20 3.2试点转常规:简析基金投顾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21 4司法判例与分析21 4.1裁判规则21 4.2案情介绍21 4.3裁判结果23 4.4法院观点23 4.5植德解析25 4.6裁判文书27 1监管动态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023年6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引导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金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3日 施行日期:2023年6月13日效力层级:政策法规 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功能定位、资本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管理、集团经营与支持等六个部分,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进行评价。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级和S级,其中1-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财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按照评级调整的相关要求直接划分为5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财务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要点提示: 《通知》有助于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和管理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防范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引导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2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令第762号 通过日期:2023年6月16日 施行日期:2023年9月1日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主要内容: 《条例》共62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要点提示: 此次《私募条例》的落地有几方面意义:第一、历史意义,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历时6年终于通过了国常会审议,意义非同凡响;第二、法律意义, 《私募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相当之高,仅次于法律,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私募条例》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时可以引用的条文;第三、行业意义,效力位阶同时决定了《私募条例》将重塑私募基金监管和行业格局,监管机构需在条例授权范围内执法,基金管理人应在条例许可范围内经营,投资人的法定权益受到条例保护。 1.3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23〕9号发布日期:2023年6月29日效力层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六条,聚焦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和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六个方面,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要点提示: 《若干措施》提出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 停留期限。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重要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指导意见,对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出具体要求。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6日效力层级:部委文件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九条29项,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强化对农业科技装备和绿色发展金融支持、加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资源投入、优化和美乡村建设与城乡融合发展金融服务、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金融支持、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金融支持、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强化金融支持农业强国建设政策保障、完善工作机制九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要点提示: 《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粮食生产主体扩大产能、设备改造、技术升级等融资需求,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加大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基础设施建 设信贷投放,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整省整市打捆打包,统筹构建多元化贷款偿还渠道。加强种业振兴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支撑,强化农业科技装备和绿色发展融资支持,加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资源投入。优化和美乡村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金融服务,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改善县域消费金融服务。强化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金融支持,持续深化金融机构定点帮扶工作。 《意见》明确,要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组织功能,拓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增强保险保障服务能力。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流转交易、评估处置机制,推动融资配套要素市场改革。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强化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估,切实提高建设农业强国金融服务质效。 1.5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资委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2日 施行日期:2023年8月1日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原则及国务院国资委职责等。第二章“组织职责”,分别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三章“管理机制”,对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在做好案件风险 防控和应对处理的同时,特别突出了“以案促管”的指导思想。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确了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报备、处理应对、结案报告等要求,特别规定央企间发生的重大案件,鼓励双方协商解决。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选聘管理、指导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奖惩”,明确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等。第七章为“附则”。 要点提示: 重大案件由于金额大、影响广,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有的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中央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同时,优化了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标准,在此前5000万元固定值的基础上,增加了动态指标,即“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二是强调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备,同时建立督办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力度,依法维护权益。三是要求中央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中央企业间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以尽快定纷止争、节约诉讼成本、维护良好形象。 1.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水平,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3年6月16日效力层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结合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业务办理及单证审核特点,为统筹发展与安全, 《通知》对相关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拟从明确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和电子单证相关概念、最大化扩展明确数字化业务办理类型、分别对银行、市场主体提出基本要求、明确数字化业务审核及管理要求以及明确数据采集与信息报送要求五个方面对相关业务进行支持和规范。 2行业资讯 2.1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 (2022)》,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委员会连续第六年组织编撰并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报告。《报告》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