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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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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植德金融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 目录 1监管动态4 1.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4 1.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5 1.3《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7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8 1.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9 1.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10 1.7《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1 2行业资讯12 2.1国内家庭服务信托首单纷纷落地,捷报频传12 2.2中国慈善信托业务新探索13 2.3北京产权交易所与光大银行共同发布《特殊资产行业发展及前景展望白皮书》14 2.4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202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正式发布!15 2.5多家信托迎来破产重组服务业务突破性进展17 2.6保险金信托的黄金时代或已到来17 2.7信托服务乡村振兴新发展18 2.8远洋集团首次发生实质性违约19 2.9沪深交易所明确上市公司董监高离婚减持股份等有关事项20 2.10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全国工商联召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 .........................................................21 2.11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22 3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23 3.1央行、外汇局政策支持下,QFLP或有新进展、突破?23 3.2从证监局处罚看私募基金“居间”业务的合规问题24 3.3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意义及影响24 4司法判例与分析25 4.1裁判规则25 4.2案情介绍25 4.3裁判结果27 4.4法院观点27 4.5植德解析31 4.6裁判文书34 1监管动态 1.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银发〔2023〕173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31日 施行日期:2023年8月3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此次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优化的重点。一是统一全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不再区分实施“限购”城市和不实施“限购”城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统一为不低于20%和30%。二是将二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首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仍为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各地可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自主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原因。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借款人和银行对于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均有诉求。存量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降,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约利息支出,有利于扩大消费和投资。对银行来说,可有效减少提前还贷现象,减轻对银行利息收入的影响。同时,还可压缩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存量住房贷款的空间,减少风险隐患。为 更好适应上述新形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明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鼓励银行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哪些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可以申请降低利率及如何申请。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以及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贷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可由借款人主动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也鼓励银行以发布公告、批量办理等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调整方式上,既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也可以由银行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具体利率调整幅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调整后的利率,不能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1.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贷双方有序调整优化资产负债,规范住房信贷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银发〔2023〕174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31日 施行日期:2023年9月25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通知》表明,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贷款合同利率水平应符合前款规定。 要点提示: 《通知》仅对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但结合其他政策来看对首套的认定范围有所扩大。一方面,存量调价范围仅限首套房,体现监管向刚需群体和居住需求的倾斜,体现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另一方面,政策给予“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贷款”调价权限,即原二套房贷款可在满足条件情况下按照首套房标准进行调价。《通知》要求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在缓解房贷提前还贷持续增加的同时,配合严控经营贷、消费贷置换存量住房贷款等违规行为,避免了市场无序竞争。调价幅度“因城而异”,避免了“一刀切”式降价。《通知》没有直接规定调降幅度,而是要求“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因此,调降幅度与各地自律底线利率高低、发放原贷款时的执行利率高低相关,各时各地的调价幅度均有不同。 1.3《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为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颁布。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建房〔2023〕52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18日 施行日期:2023年8月18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通知》表明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住房套数由城市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要点提示: 《通知》明确了首套房认定标准为“认房不认贷”政策,扩大了首套房的认定范围。“认房”或“认贷”本质是对二套住房的评定标准,与首付比例和房贷利率直接相关。“认房”是指银行在发放房贷时,参考购房家庭在本市名下实际拥有住房套数;“认贷”是指银行会根据拟购房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来确定贷款比例。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延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以物抵债的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8 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1日 施行日期:2023年8月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本次35号公告的发布,在延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本身的政策内容以外,体现了两处修改: 首先,3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若不良债权处置机构选择适用35号公告所规定的差额方式计征增值税,即使其在接收抵债不动产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依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次,3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适用该政策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鉴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前述的《金融许可证》,因此,该规定实质上排除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适用。 1.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治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年8月4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办法》。《办法》共5章4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控目标、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第三章任务要求,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范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参照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文件等。 要点提示: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 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二是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四是明确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 1.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为积极应对洪涝、地质灾害,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灾区经济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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