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总结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已依法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授权范围及程序合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公司法》规定条件:发行人资本划分为股份,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 《证券法》规定条件: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并聘请了保荐人。
- 《首发注册办法》规定条件: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规范的内控制度、完整的业务体系,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上市规则》规定条件:发行人符合发行后股本总额、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要求。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由赛克赛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合法登记在册,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邹方明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员工持股计划已规范运行。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合法合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不存在对赌协议,最近一年无新增股东。
八、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体内可吸收植介入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持有相关经营资质证书合法有效。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已披露。
- 关联交易: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为销售商品和关联租赁,定价公允,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他股东利益。
- 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已承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拥有房屋、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租赁房屋涉及的法律风险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除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合并、分立行为,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符合规定。除本次发行上市外,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修改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规定,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设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合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报告期内未受到主管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拟将募集资金投资于赛克赛斯医疗器械产业化提升项目、赛克赛斯创新医疗器械综合生产线建设项目、新产品研发项目。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一起行政诉讼,除该案件外,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董事长、总经理亦不存在此类情况。
二十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需的审议程序。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披露,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认为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四、结论意见
除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