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已依法取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24个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系由埃泰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运作体系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均具有合法资格,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CHEN ZEJIAN,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股权(份)变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七、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车身域、智能座舱域、动力域以及智能驾驶域等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汽车电子EMS和技术开发服务,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重大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函。
九、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包括股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及主要设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风险。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其任免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少量变动,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内部进行人事调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需要。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税收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市场监督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海关管理、外汇管理、自然资源管理、房产管理、规划与建设、行业主管管理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受到资本市场失信惩戒措施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投资所涉拟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已依法予以备案,并已依法办理完毕所需的环评、节能审查手续。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发行人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终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为义务方的股东权利在约定情形发生之日恢复效力;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已整改,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承诺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发行人上述事项的变更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