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并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批准本次发行上市,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大普微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均独立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
六、发起人和股东
发行人发起人及现有股东均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股东特殊权利已清理完毕,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国有股东标识管理已完成。
八、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数据中心企业级SSD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境外业务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持续经营能力良好。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已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关联交易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被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符合当时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会议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发行人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涉及环境污染情形,未发生环保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未受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不会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将继续围绕着企业级SSD领域的核心技术进行持续研究和创新,不断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及市场知名度,推动新一代主控芯片和企业级SSD产品研发与量产。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签署了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对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失信信息,研发人员数量符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已取消监事会并以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已制定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已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已签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承诺。
二十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