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kina Faso 税收争端解决机制有效性评估
Burkina Faso 拥有六个税收协定,其中四个生效,均适用于17个司法管辖区。所有协定均包含解决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争议的友好程序条款。然而,Burkina Faso 的友好程序机制基本,在解决案件方面经验有限。
核心观点:
- 税收协定网络: Burkina Faso 的税收协定网络基本符合 BEPS 行动 14 的最低标准,但需要修改和更新三个协定,以纳入《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 25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
- 友好程序的可获得性: Burkina Faso 的协定允许在价格转让和审计和解的情况下使用友好程序,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收到任何相关请求。此外,Burkina Faso 没有制定友好程序的说明,也没有建立双边咨询或通知程序。
- 友好程序的效率: Burkina Faso 没有参与任何友好程序案件,但一位同行报告称,Burkina Faso 的主管当局缺乏响应能力,可能是因为资源不足。
- 友好协议的实施: 由于 Burkina Faso 的内部诉讼时效期限,存在风险,即所有友好协议可能无法在适用税收协定不包含《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 25 条第 2 款第二句的情况下得到实施。
关键数据:
- Burkina Faso 拥有六个税收协定,其中四个生效。
- 所有协定均包含友好程序条款。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未收到任何友好程序请求。
- 两位同行报告称,Burkina Faso 有两个友好程序案件正在进行中。
研究结论:
Burkina Faso 需要采取措施改进其友好程序机制,包括:
- 通过谈判多边协定或双边谈判更新其税收协定,以纳入《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的相关条款。
- 制定友好程序说明,并使其易于公众获取。
- 建立双边咨询或通知程序。
- 确保主管当局拥有足够的资源来有效解决友好程序案件。
- 制定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友好协议得到及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