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简短 #116 2024年12月 政策简介 #116 2024年12月 UNCTAD/PRESS/PB/2024/2(第116号) 使碳市场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关键点 巴黎协定下的碳交易重塑了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空间,创造了独特的挑战并施加了影响未来发展方向的约束。 Leastdeveloped国家(LDCs)需要仔细考虑参与碳市场潜在利益和成本。碳市场项目应与最不发达国家更广泛的发展目标和结构转型保持一致。 使碳市场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1 巴黎协定第六条下的碳交易为最不发达国家(LDCs)带来了机遇与风险。而非采取临时性的参与方式,最不发达国家应构建一个政策框架,将碳交易整合到现有的发展政策和气候政策策略中。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增强能力建设和支持来支持最不发达国家,并加强碳市场的完整性。本政策简报概述了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伙伴的关键利益、挑战及政策建议,以减轻巴黎协定第六条下的碳交易风险,并确保碳市场能够支持最不发达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Introduction 巴黎协定第六条引入了两种不同的碳交易方法。其中一种方法(第6.2条)允许国家通过双边协议设立自己的交易协议,而另一种方法(第6.4条)则建立了一个集中系统,该系统将取代清洁发展机制(CDM)。尽管2023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会议(COP28)未能最终确定第六条的具体规则,但之前的COP决议提供了足够的指导,使各国能够开始实施这些框架 。因此,第六条碳市场已成为现实。2023年12月15日,首次出现了国际转让减量成果(ITMO)。2第6.2条规定的交易发生在-等效的ITMO之间 泰国和瑞士。32024年7月,马拉维根据第6条授权使用的150万吨CO 以碳信用额度拍卖2 交流平台。 1本政策简报以贸发会议(2024年)为基础。《2024年最不发达国家报告:抵御危机的发展融资》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24.II.D.22。纽约和日内瓦。 2ITMO是代表温室气体(GHG)减排量的单位,可以根据《巴黎协定》第6条进行交易。 3见https://unepccc.org/article-6-pipeline/#:~:text=%2015%20十二月%202023%2C%20the,6.2%20of%20the%20Paris%20Agreement. 第6.2条:对最不发达国家的考虑 截至2024年11月,全球共有91项根据第6.2条的规定安排,其中包括10个最不发达国家(LDCs)内的19项(见表1)。除了这些现有安排外,许多最不发达国家还在其国家自主贡献(NDCs)或其他政策文件中表达了对第6.2条合作的兴趣。例如,在45个最不发达国家中,有29个国家表示将在其NDCs中使用该条款下的自愿合作。 表1 最不发达国家是该条规定的先行者之一 6.2《巴黎协定》 第6.2条截至2024年11月最不发达国家参与的安排 LDC主机买方(s) 孟加拉国 Japan日本、大韩民国、新加坡Japan日本、大韩民国、新加坡瑞士Japan瑞典科威特,新加坡,瑞典日本,挪威,新加坡,瑞士瑞典 柬埔寨埃塞俄比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拉维缅甸尼泊尔卢旺达塞内加尔赞比亚 资料来源: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根据环境规划署哥本哈根气候中心(UNEP-CCC)的文章6管道数据库(可在<https://unepccc.org/article-6-pipeline>查询,查询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发展中国家(LDCs),如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体一样,既是这些安排的东道国,也是《第6条碳市场条款》的供应方;而大多数ITMOs的购买者则是发达国家。从购买者的角度来看,成本和收益关系明确:他们通过购买ITMOs来计入其国家自主贡献(NDCs)并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这是因为他们在本国的减排成本高于东道国的成本。 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影响并不那么直接,因为ITMOs促使东道国相应地调整其排放量。因此,东道国报告的调整后排放量高于实际排放量,而对购买国来说则相反。这给东道国提出了几个问题。 首先,“出口”✁ITMOs所基于✁缓解项目不再对东道国可用。因此,最不发达国家(LDCs)在国家自主贡献(NDCs)中区分无条件减排活动(即各国承诺在没有外部支持✁情况下进行✁活动)和可以纳入第6条合作框架下✁减排活动变得非常重要。这✁一项艰巨✁任务,并且在现有✁LDCs✁NDCs中通常不✁一个特点。因此,对于LDCs来说,开发系统以在项目层面区分有条件和无条件活动,以确保可交易和不可交易减排之间✁清晰分离,从而保护其达到NDCs✁能力✁有帮助✁。此外,为了准备未来✁NDCs,LDCs需要考虑只有处于NDCs有条件范围内✁减排活动可以通过ITMOs✁转移调动资金。 其次,由于各个项目✁减缓成本不同,购买国可能会倾向于选择成本较低✁项目,这可能导致最不发达国家(LDCs)承担实施更昂贵项目✁任务以达到各自 ✁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这种风险贯穿于整个NDC周期,LDCs需要意识到,在当前NDC周期内出口ITMOs(经核证✁减排量)可能会导致未来NDC周期中平均减排成本上升。换句话说,出售较便宜✁项目会使按照《巴黎协定 》精神增加减缓雄心✁政策变得更加昂贵。通过确保《第6条活动》中减排成果 ✁公平分配,可以减轻这种风险。在此背景下,重要✁✁要遵循《第6条规则、程序和方法》中规定✁“公平分享减缓效益”✁原则。4在第6.2条✁双边安排中也得到支持。 第三,ITMO转移存在时间不一致性风险,因为发展中国家(LDCs)只能从一个特定✁减排项目中出售一次ITMOs。由于未来ITMO价格路径高度不确定,如何在Article6.2安排之内和之间✁时间和顺序安排减排项目成为一个问题。如果全球气候政策趋紧且发达国家✁边际减排成本增加,导致ITMOs✁价值上升,那么东道国可能更倾向于等待,而不✁在不利条件下签署ITMO转移协议。 第四,对于参与Article6.2多边安排✁发展中国家(LDCs),需要评估交易成本。由于每项双边协议都✁单独谈判并具有各自条款和条件,随着双边伙伴数量✁增加,监督和协调相关✁行政负担也会增加。因此,在这方面,发展LDCs ✁国家系统,并要求双边伙伴适应这些系统,有助于限制Article6.2安排✁交易成本和行政负担。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21)。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设立✁机制✁规则、程序和方法。CMA第三次会议决定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德国波恩。 最终,东道国面临✁另一个风险来源✁购买ITMOs✁通常✁发达国家(即也✁气候资金提供者✁发展中国家)。从买家国家✁角度来看,有可能通过投资于减缓活动而获得ITMOs,这可能会激励这些国家将气候资金流向Article6.2活动 。有证据表明,在过去,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曾被重新标签为气候资金。5在这种情况下,确保气候融资✁额外性并防止稀缺✁气候融资重新流向《第6条.2款 》安排至关重要。否则,这可能会导致进一步✁地缘集中,并更侧重于减缓气候变化。然而,对于最不发达国家(LDCs)而言,适应性融资更为重要,因为它们✁世界上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国家之一。 在第6.4条机制中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具体情况 发展中国家(LDCs)在国际碳市场中面临市场准入障碍,原因包括高额交易成本、严格✁合规要求以及复杂且往往需要高级技术和行政能力✁程序框架。因此,为了改善这些国家✁准入条件,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精神下考虑这些国家✁特殊性至关重要。 第6条.4款规则、运作方式和程序规定,被抑制✁需求应通过机制下✁方法予以认可。被抑制需求✁概念✁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引入✁,旨在使低排放国家,如大多数最不发达国家(LDCs),能够参与其中。例如,在未连接电网 ✁地区,由于电力使用产生✁排放量较低或为零,部署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如可再生微型电网)可能不会降低与历史水平相比✁排放量。然而,考虑被抑制✁需求可能会增加第6条.4款下✁可计量减排量,对于许多LDCs尤其重要,因为农村人口缺乏能源接入✁问题极为普遍。此外,在新✁电网连接可再生能源电站中,被抑制需求也可能发挥作用,导致因收入和价格效应而增加✁电力消费。例如,塞内加尔连接电网✁四座太阳能光伏电站表明,碳市场实际上可以为LDCs✁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5米勒M、罗杰L、曹Y和普罗赞A(2023)。资金来源何在:资助不断增长✁气候雄心?ODI新兴分析。海外发展institute.伦敦。 关于额外性✁规则6✁另一个与最不发达国家(LDCs)相关✁问题。根据第6.4条规则、模式和程序,仅超出国家政策或法规要求✁活动才符合信用认定✁标准。在此背景下,LDCs需要意识到,纳入其无条件NDC目标内✁活动可能不会被视为额外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已经有所承诺,因此可能不符合碳信用认证 ✁要求。第6.4条规则、模式和程序要求进行“严格✁评估,以证明该活动如果没有机制提供✁激励措施就不会发生”。然而,《第6.4条机制监督机构》草案建议指出,“当最不发达国家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出请求时,监督机构将为这些国家开发简化✁方法来证明额外性。”7在这种情况下,确保这些简化✁方法能够迅速提供,以促进最不发达国家(LDCs)✁项目规划和实施✁非常重要✁。此外,采用正面清单和自动额外性(如清洁发展机制下✁做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增强项目开发者✁可预测性,从而降低障碍。例如,在最新✁清洁发展机制正面清单下,基于可再生能源✁农村电气化活动通过电网扩展在最不发达国家中被自动视为额外活动。 政策建议 积极主动并战略性地参与碳市场。发展中国家(LDCs)应构建一个基于国家发展目标明确目标和优先事项✁国内碳市场政策框架。此类政策框架需包括碳项目运营和利益分享✁国内规定,其中包括留给东道国自身使用✁减排份额。 确保碳市场参与与发展目标相一致。碳市场项目应与更广泛✁发展目标(如结构转型)保持一致,并与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工业政策、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 )以互补✁方式使用。 谨慎平衡机遇与权衡。低收入国家(LDCs)需要仔细权衡参与碳市场可能带来 ✁潜在利益和成本。机遇包括通过适当设计✁碳项目动员额外✁发展资金,从而实现积极✁可持续发展影响。挑战则涉及长期✁政策空间限制、未来财务流动✁不确定性以及碳市场✁不稳定性。 践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巴黎协定》第六条✁相关规则应承认最不发达国家(LDCs)✁特殊性,通过简化程序和减少这些国家✁交易成本及行政负担来予以体现。 6额外性✁指项目必须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这些减少量必须✁在没有该项目✁情况下不会发生✁。这一概念确保了排放减少量超过了常规商业情景下✁任何减少量。 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23)。建议:关于Article6.4机制方法学✁发展和评估✁要求。编号:A6.4-SB009-A01。柏林。 确保气候融资✁额外性。通过碳市场动员✁金融资源必须✁额外于现有气候融资承诺✁资金。这一区分有助于确保发展伙伴所作✁财务承诺具有问责性,并能降低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气候融资流向减排而非这些国家更重视适应✁领域这一风险。 增强对最不发达国家(LDCs)✁能力✁设✯持。帮助LDCs✁立有效参与碳市场所需✁人力资源、技能、法律法规和机构。 增强对碳市场信任和诚信度。国际发展伙伴可以通过采纳并实施具有诚信和可信度✁联合国碳市场原则来✯持最不发达国家(LDCs),这可以提升碳市场✁透明度、可信度和信任度。 本文件未经正式编辑。 联系人 PaulAkiwumi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和特别方案司司长,贸发会议41229174066aldc@unctad.org 新闻办公室41229175828unctadpress@unctad.orgunctad.org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