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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不动产月报 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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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不动产月报 2024-04

2024年4月 植德不动产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2024年4月立法及动态监管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 关键词: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主要内容: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要点提示:相比于2015年出台的《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管理办法》新增内容主要如下: 一、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体育”“旅游”两个领域。 二、第四条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特许经营与PPP的关系;强调了不因特许经营而新设许可事项。 三、在原则事项上,新增了“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强调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以用户支付为基础,确保项目能自负盈亏、不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进一步强调不得因特许经营而新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 五、新增“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六、明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包括“特许经营设计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七、特许经营协议内应包括“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承担方式”。 八、强调政府在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用户费用时需公开收支明细并确保资金专用,可在符合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有限度支持使用者付费项目,但不得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专项债券使用也需遵守国家规定。 九、在保护特许经营者免受不合理对待方面,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了严格的描述。 十、对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十一、对政府履约行为进行了规范。 2、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4月12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24年4月12日文号:建村规〔2024〕4号 关键词:农村房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 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提出本意见。 要点提示: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对既有农房强化安全管理、对新建农房加快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以及强化工作保障四个方面。 对于既有的农房,相关部门应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开展常态化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农房的扩建和变更用途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逐渐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 对于新建农房应当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施工农房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切实落实审批事项中的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需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对农房建设和使用全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与技术支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强化资金支持。 在技术和制度方面,要提高农房的设计水平、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提高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 此外,各级政府需加快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加强法律和安全意识宣传,建立农房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农房质量安全,并实现跨部门的综合监管与指导。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11日发布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 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2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24年4月11日 关键词:房地产纠纷、检察监督、和解 主要内容: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要点提示:为了更切实地解决房地产领域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最高检选编了 6件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房地产案件时,重点在于实质性解决购房者问题和维护民生,通过全面评估和积极的和解努力,保护购房者权益,并展现司法为民的责任感。在应对涉房地产纠纷时,检察机关应采取一体化、综合性、主动履职的方式,通过跨部门协作和法治手段,有效化解逾期交房等纠纷,提高和解的实际成效。 二、检察机关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监督案件时,要注重法律关系的准确识别和案件的实际效果,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和解,要通过实际行动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通过具体案例的办理,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能,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特别是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合作,加强退役军人权益的保护,体现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和责任担当。 三、检察机关在办理房地产租赁市场案件中,要以民法典为指导,明确法律关系,通过调查核实事实基础,促成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遵循民法典鼓励交易和保护债权人价值取向的理念。积极推动检察和解与法院执行和解的无缝对接,通过一套完整的办案模式,保证和解协议的有效实施,与法院协作,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四、检察机关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时,应准确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和所有权归属。通过监督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活动,有效利用民事执行监督权,维护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执行决定的公正性,防止错误仲裁裁决的执行。 五、检察机关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应体现其在纠正不当裁量 中的纠偏和引领作用,通过监督法院的裁判行为,促进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裁判标准的统一,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开发商逾期办证或逾期交房的案件时,强化检法联动,积极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通过参与调解和矛盾化解,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案件的实质性解决,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六、检察机关在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实地勘查和咨询专业意见,准确判断违约责任,引导双方当事人合理解决纠纷,为和解提供坚实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加强民事检察和解和诉源治理,有效化解涉诉矛盾,减轻当事人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体现检察工作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4、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4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发文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24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24年4月8日文号:财综〔2024〕15号 关键词: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 主要内容: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本管理办法。 要点提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央财政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资金效益。该办法明确了补助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管理职责分工、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原则、预算下达、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补助资金支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领域,强调 了资金使用的公正性、透明性、绩效导向和强化监督的原则,旨在通过财政补助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升居民居住条件,实施期限至2027年。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3月25日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24年5月1日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投标规范、政策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要点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简称《规则》),旨在通过制定招投标领域的“负面清单”来明确禁止的行为,以促进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竞争。该 《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意在消除招标投标政策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在一个更加公平的环境中竞争,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排斥、限制竞争的政策和做法。 《规则》的详细内容包括5章22条,围绕招标投标市场的特点和参与者的 普遍关切,设立了40余项具体的审查标准,旨在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等可能形成交易壁垒的问题。同时,强调了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前必须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过程中听取经营主体等的意见,以此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监督各地方建立与《规则》相配套的机制,并对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督办和通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6、国家铁路局:关于征求《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于2024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征求《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铁路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2日 关键词:招标投标规范、评标公正性、监管强化 主要内容: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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