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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不动产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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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植德不动产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成都|青岛|广州|海口|香港 1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Chengdu|Qingdao|Guangzho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2024年11月立法及动态监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11月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时间:2024年11月8日 实施时间:2025年1月1日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关键词:法律法规、能源开发、能源市场、能源储备 主要内容:国际能源安全形势复杂严峻,国内能源发展转型各类问题叠加演变,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我国能源安全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能源法把能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在总则第一条中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通过确立能源开发利用、储备调节、供应服务、应急管理等制度,在法律层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的制度体系。 要点提示: 一、健全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构建多元可靠的能源供应体系。二、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增强能源系统灵活调节能力。 三、确立能源供应服务责任制度,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用能需求。四、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增强风险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五、明确监管职责,突出监管重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11月4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24年11月4日 关键词:仲裁制度、涉外仲裁、特别仲裁、仲裁地制度 主要内容:2024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 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要点提示: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共8章、9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仲裁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范围,增加“特别仲裁”制度和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 三是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四是推进仲裁实践创新,明确网络仲裁法律效力,增加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24年11月8日 实施时间:2024年12月1日 文号:法释〔2024〕13号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仲裁、刑事 主要内容: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要点提示: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1月13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 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实施时间:2024年12月1日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主要内容: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 要点提示: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1月12日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键词:房地产、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 要点提示: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 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4年10月29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9日 文号:建办市〔2024〕第52号 关键词: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查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 要点提示: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 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 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7、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11月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7日文号:自然资发〔2024〕242号 关键词: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地方政府债券 主要内容:通知指出,运用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是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增强地方政府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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