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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月刊 2023-07

金融2023-07-01植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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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月刊 2023-07

2023年7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 目录 导读3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5 (一)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5 (二)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5 (三)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6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8 (五)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8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9 (一)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9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9 (三)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10 (四)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10 (五)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0 (六)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七)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11 (八)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发布,首期规模200亿元13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14 (一)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14 (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15 (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16 特此声明24 编委会成员24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2023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创投基金的法律地位,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以及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2.2023年7月22日,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就“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提出七项工作举措和三项保障措施。 3.2023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提出“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以及“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等方面的多项工作举措,旨在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4.2023年7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就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许可等事项作出规定。 5.2023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就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计算方式、投资者身份界定、买卖行为认定以及自然人、境内组织、境外投资者与境外公募基金持股计算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2023年7月9日,司法部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围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出台对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以及目前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等问题进行介绍。 2.2023年7月1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对此前发布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 行)》进行了修订,针对基金业协会对协会会员、经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基金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自律管理对象开展自律检查的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3.2023年7月1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就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的处理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 4.2023年7月1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要求、核查程序与核查内容等事项作出规定。 5.2023年7月24日,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针对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架构,以及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所投资的区天使投资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等事项作出规定。 6.2023年7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及风险管控等事项。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将重点投向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海洋装备、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等七大优势产业以及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智能制造装备、先进高分子及金属材料、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仪表、氢能与储能等十大新兴产业等行业。 7.2023年7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提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促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以及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等多项扶持政策。 8.2023年7月26日,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发布,首期规模200亿元。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定位为省政府出资设立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基金 +基金”“基金+产业”“基金+项目”等模式,与地方政府及社会资本等合作设立母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开展投资运作,通过政府出资让利、建立容错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等,吸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在湖北投资创业。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首部针对私募基金进行系统性规定的行政法规,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确立了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创投基金的法律地位,并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确立了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创投基金的监管职权;同时, 《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强化了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并且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投资运作及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 《条例》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 2023年7月22日,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行动目标是: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 《通知》提出了七项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工作举措,包括:(一)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二)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三)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四)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五)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六)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七)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同时,《通知》提出了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加强政策协同保障以及做好培训服务保障等保障措施。 (三)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2023年7月14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国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 具体而言,《通知》提出了下列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举措: (一)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选择一批市场空间大、发展潜力强、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织梳理相关细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帮助民营企业更好进行投资决策。(二)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 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各省级发改委要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三)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服务对接工作。各省级发改委要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支持政策,强化协调联动,加强服务保障。(四)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发布项目推介、支持政策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更便捷地获取相关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 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建设。(五)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 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六)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发改委将在各省级发改委推荐的基础上,建立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七)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发改委将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八)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发改委将把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商请自然资源部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各省级发改委要商请本地区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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