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满三年未注销的公司,明确强制注销程序及救济措施,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境内企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依法发起成立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募资的私募投资基金,亮点包括实行余额管理模式、简化外汇登记、跨境汇兑手续更加便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涵盖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基金退出、基金预算管理、监督绩效和风险防控全流程要求,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草案》包括一般规定、股东出资及与出资有关的责任、股权代持与投资者权益保护、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公司治理、公司解散与清算、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等八个部分,其中对“对赌协议”和股东之间股权回购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发展成就,科技部副部长邱勇表示引导创业投资应当“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 金融街合作发展理事会资产管理专委会召开2025年度会议:就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径进行会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司司长赵山忠表示应更好发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服务科技创新“孵化器”“加速器”功能。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召开私募股权及并购投资基金委员会工作会议:长期资金委员会与股权投资类私募基金委员会联席工作会议在苏州召开,与会委员及代表建议,针对长期资金与私募基金合作的重点领域、存在的困难,积极优化相关政策、疏通有关卡点堵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三期)》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四期)》:聚焦五类典型问题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说明,包括管理人变相开展通道业务、管理人需具备持续展业能力、投资者不具备出资能力、管理人违规担任有限合伙人或私募基金违规担任普通合伙人等。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按照最新政策接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申请材料及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实物分配股票工作机制并扩大适用范围,实物分配对象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所持的IPO前股份及北交所公开发行前股份,以及通过重组、再融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公布了对青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 中国证监会与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公布了对珠海横琴新区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上海金融法院就史某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集团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未披露其底层资产带来的重大风险,构成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到位,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代销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启示与总结
- 完善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了解投资者、了解基金产品、适当匹配、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方面勤勉尽责地履行其适当性义务。
- 基金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与范围: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在于“过错与责任相当”,基金管理人应强化合规管理,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避免陷入争议纠纷。
- 代销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与连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审慎选择销售机构,确认受托销售机构具备代销基金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代销机构需严格审查实质代销关系下的适当性义务,避免因共同过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