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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月刊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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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月刊 2023-12

2023年12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导读1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5 (一)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 (二)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 (三)证监会关于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9 (四)财政部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0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12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14 (一)基金业协会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14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15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15 (四)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联合发布十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17 (五)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上线“基金注销”选项21 (六)基金业协会更新异常经营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机构、疑似失联机构公告22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23 (一)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23 (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26 (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35 特此声明47 编委会成员:47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2.2023年12月8日,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在私募基金相关业务主体、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要求。 3.2023年12月8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合理调降了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强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监管。 4.2023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的函。《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投资范围和比例、账户和财务管理等十章共五十八条。投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将此前专项批复进行整合,并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共有十一类产品和工具,同时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其中,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 5.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挥股权投资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2023年12月15日,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2.2023年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发布《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统一、规范地报送年度财务信息。 3.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 4.2023年12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选编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发布,旨在进一步引导私募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更好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将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5.近日,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基金清算”模块下新增“基金注销”选项。在填报并上传相关文件后,可通过该功能办理基金身份的注销而非基金清算。 6.基金业协会于12月1日发布注销9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于12月8日发布注销3家公示期满一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分别于12月15日和12月25日发布注销两批共14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并于12月22日公示16家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 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1.基金业协会分别于12月1日、12月8日、12月15日、12月22日和12月29日公布了11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14、325、311、321、307、318、291、323、332、339和336号)及1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3〕18号)。 2.北京证监局分别于12月4日、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2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五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238、242、243、244和250号),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有限公司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3.河北证监局于12月1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8号)),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行政监管措施。 4.山西证监局于12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 39和40号),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5.上海证监局分别于12月9日、12月11日和12月1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五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沪证监决〔2023〕316、309、317、344和362号),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6.江苏证监局于12月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 162号),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7.浙江证监局分别于12月6日、12月8日和12月2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六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安徽证监局分别于12月15日、12月2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51、75和76号),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9.江西证监局于12月1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8号),对**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2023〕 10.河南证监局分别于12月4日、12月2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9、70和72号),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对**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11.湖北证监局分别于12月7日、12月2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2023〕50、51和67号),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12.湖南证监局于12月1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13.海南证监局于12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15和17号),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案例精选 2022年10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对A公司等与戴某等其他合同纠纷议案 作出(2022)沪74民终43号判决。该判决指出,在双重嵌套资管合同中,在次级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层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次级管理人应当对上层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若托管人若因过失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本刊试围绕该案所涉及的相关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公司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便利公司投融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选择,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亮点纷呈,有许多制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三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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