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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京津冀

2024年度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京津冀

2024年度《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 编委会 编委会顾问:张建生编委会主任:赵瑜 编委会成员:程铭颖邵梦迪 陆再峰李照鑫郭方园林洁李树清 前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在数字经济变革浪潮中,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因此,2023年以来,随着ChatGPT成为全球持续热议话题,人力资源行业正在探索AIGC带来的可能性,AIGC时代悄然而至,数智化技术将成为提升组织运行和人才工作效率及质量的得力助手。 《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2024)由云生集团(HRWORK人事通)汇编,分为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以及中西部地区共计四本,覆盖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云南、四川、重庆、陕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贵州、内蒙古、山西、宁夏自治区等数十个省、市和地区。本套丛书汇集了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财税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截止到2023年12月初所公布的多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由云生集团编写的系列白皮书自发布年以来,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在2024版丛书所涉及的相关资料的查阅和汇编中,编委会力求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覆盖面广,从而为广大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提供学习指导和决策参考。 鉴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频次,调整的密集性、广泛性及地区差异性,在汇编中难免有疏漏不足之处。在此,敬请广大读者予以指正,并提供宝贵建议,我们将及时改进完善。 在2024年度《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编写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客户、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士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感谢! 云生集团创始人CEO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1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1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管理规定10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3 —、2023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3 二、202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3 三、2023年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3 四、北京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14 五、北京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汇总表15 六、天津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17 七、石家庄市历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17 第三部分:养老保险18 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18 二、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1 三、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4 第四部分:医疗保险35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35 二、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医疗账户标准44 三、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6 第五部分:生育保险51 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51 二、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52 三、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53 第六部分:工伤保险59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59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63 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方法64 三、工伤认定及申请66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76 五、工伤保险待遇79 六、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85 中国社保政策与用工薪酬白皮书 七、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88 八、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89 九、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91 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92 十一、工伤人员劳动关系处理94 十二、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95 十三、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工伤待遇97 第七部分:失业保险98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98 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100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02 四、失业保险金的计算104 第八部分:住房公积金107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107 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上、下限108 三、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上限112 (一)北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上限112 (二)天津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上限112 (三)河北省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上限113 (四)石家庄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上限114 四、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15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办法126 六、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129 第九部分:劳动报酬数据查询134 —、职工平均工资134 (一)北京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34 (二)天津市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34 (三)河北省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35 (四)石家庄市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35 (五)北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136 (六)天津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137 (七)河北省历年职工平均工资137 目录 (八)石家庄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138 二、最低工资标准139 (一)最低工资规定139 (二)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40 (三)天津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41 (四)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41 (五)河北省石家庄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42 (六)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142 (七)北京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45 (八)天津市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45 (九)河北省历年职工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145 第十部分:居住证管理147 一、办理北京市居住证147 (一)申办条件147 (二)申请材料147 二、北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148 (一)积分指标148 (二)申请条件150 (三)办理流程150 三、天津居住证管理152 (一)申办条件152 (二)申请材料152 (三)签注、注销152 四、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153 (一)积分指标153 (二)申请条件155 五、办理河北省居住证156 (一)申办条件156 (二)申请材料157 (三)签注、注销157 (四)落户条件157 六、北京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158 一、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158 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162 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留学人员)业务办理须知165 七、河北省海外人才实施办法167 (一)引进对象167 (二)优惠政策167 第一部分:总则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 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2013年 11月1日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 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2013年11月1日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