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产业类主体在科创债市场的参与度显著高于城投类主体,其发行数量和规模均远高于城投类主体,主要原因是城投类主体主营业务与科技创新属性关联度不高以及化债政策执行过程中新增发债受限。
- 城投类主体在科创债市场的参与度明显较低,一方面可能由于其业务领域相对以公益性运营居多,市场化经营以贸易业务、地产业务为主,且与地方政府基建项目绑定较深,因此在科技创新领域投入较少,符合科创债发行标准及条件的项目有限;另一方面可能由于35号文发布后名单内的城投平台基本只能以“借新换旧”名义在债市融资,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均对平台新增发债审核较严,因此,由于城投类主体通过新增发债进行融资的渠道受阻,故发行科创债的可行性进一步降低。
- 相比科创票据,城投类主体更倾向于选择科创公司债作为债市融资工具,表明城投平台在交易所市场中发行科创债的意愿及可行性相对更高,一方面或由于交易所市场对于科创债品种的审核与管理机制较银行间市场更为成熟与完善,另一方面或与科创公司债对于孵化产业园类发行人的支持力度较科创票据更充足、条件较科创票据更宽松,且有私募发行选项可提升发行成功率有关。
关键数据:
- 自2023年10月至2025年4月末期间发行的合计发行规模达1.8万亿元的1,805只科创债中,城投类主体发行的科创债数量仅为40只,占总发行数量比例仅2.22%,对应发行规模为469.60亿元,占总发行规模仅2.61%。
- 在观察期间发行的931只科创票据中,由城投类主体发行的数量仅为4只,占比不足1%;反观观察期间发行的874只科创公司债中,由城投类主体发行的数量上升至36只,占比扩大至3.87%。
研究结论:
- 信用资质优良、市场化程度高、“335指标”契合度高或成为城投类主体可发行科创债的核心特征。
- 若城投平台意图将科创债这一品种作为新增融资的突破口,则需在平台资质、业务领域和关键财务数据上尽量优化,具体而言,外部评级达AAA级、行政级别在地市级及以上且地处省内核心城市的城投平台,若业务领域中承担较多科创孵化任务或主管区域市政服务和城市大基建项目,且在资产、营收、净利润三项关键财务指标上未全部呈现较高的地方政府依赖度,则其在科创债预计在政策护航下快速发展扩容的未来,以科创债这一品种作为新增融资渠道的可行性有望大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