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会议;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路演; (九)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网络。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如《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日报》等)和指定网站(巨潮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 第十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