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者的关系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指: (一)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子公司、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所有通过官网、官方公众号、视频号或其他自媒体号等渠道发布信息的部门和人员,应保证发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信息内容应基于事实,数据准确无误,避免出现虚假、夸大或误导性陈述。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配合信息发布部门进行内容审核。证券部在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时,应 重点关注信息是否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战略规划,以及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风险。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重大投资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举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活动,并为投资者参与活动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的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上门采访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媒体的采访和报道的文字资料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宣传。 第二十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应派专人负责接待,并做好投资 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五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函》,《承诺函》的格式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现场接待投资者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参观过程应当派人陪同,安排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接待谈话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应在相关稿件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 作日前知会公司,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司发现投资者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接待投资者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负责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 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2010年发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