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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2024-10-18
-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Aaron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沟通,促进公司治理完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定义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对象
:公司股东(包括现时和潜在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境内外人员或机构。
原则
: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沟通内容
:公司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信息、ESG信息、企业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风险与挑战、其他相关信息。
沟通方式
: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包括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线上/线下方式如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沟通机制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联系方式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并安排专人对咨询电话进行接听,号码、地址变更应及时公布。
说明会
: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网络沟通
: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现场参观
: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合理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泄露内幕信息。
路演与分析师会议
: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职责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组织沟通联络活动,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管理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情况,开展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活动。
协调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实施部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行为规范
: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情况,不得透露或发布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误导性或虚假性信息、选择性信息、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歧视中小股东、违反公序良俗等。
人员素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专业知识结构、沟通和协调能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培训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档案管理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现场参观安排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未尽事宜
: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效力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生效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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