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BAM概述
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欧盟于2023年5月17日颁布的一项环境贸易政策,旨在对进口商品施加与在欧盟内经营的设施同等的碳成本,以降低“碳泄漏”风险。CBAM的立法进程始于2019年,经历了委员会提案、理事会通过、欧洲议会修订和最终协议等阶段,于2023年正式生效并进入为期三年的过渡期。
CBAM的实施目的是补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通过要求进口商购买CBAM证书来确保进口商品与欧盟本土商品承担同等的碳排放成本。CBAM不针对国家,而是针对特定行业(如钢铁、水泥、铝、肥料、氢和电力)中隐含碳排放的进口商品。
CBAM覆盖六大行业,包括水泥、钢铁、铝、化肥和氢的商品,以及电力。欧盟采用CN编码来匹配商品是否为CBAM商品。过渡期内,钢铁行业必须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进行报告,间接排放应单独报告。铝行业、水泥行业、肥料行业和化工行业(氢)也需报告直接和间接排放,但具体要求有所不同。电力作为商品直接进口到欧盟时,也需要进行CBAM申报。
CBAM的覆盖范围将逐步扩展,从核心高碳行业逐步延伸至更广泛的产业链。到2030年,CBAM将覆盖EUETS下的所有行业,包括炼油、航空、造纸、化工等。
二、CBAM申报要求
CBAM申报有固定时间。设施经营者的报告期为12个月,进口商的报告期为每季度一次。在正式实施期(2026年起),申报频率将变为每年一次。
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作为“报告申报者”负责对进口商品的隐含碳排放进行报告。非欧盟设施经营者向进口商提供CBAM商品的特定隐含碳排放数据。2025年1月1日起,非欧盟设施经营者可通过欧盟CBAM官方网站提交设施与排放数据,实现与欧盟进口商的信息共享。
CBAM申报资料有误可以修正。已提交的CBAM报告可在报告季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予以更正。申报人若未如期申报或虚伪申报,将面临罚款。
CBAM豁免条款中规定了微量豁免,即每批商品货值不超过150欧元的小量(微量)进口商品可自动视为免受CBAM法律规定的管制。2025年修订提案中提出了新的CBAM最低豁免门槛——CBAM所覆盖商品的质量不超过50吨/年。
对于同一批次但生产时间跨度较长的商品,企业在归集碳排放数据时,需按生产时间分段记录,并分别统计各时间段的生产数据,依据CBAM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各时间段商品对应的碳排放量。
三、CBAM碳排放计算
CBAM采用“自上而下”的模式,确定产品层面的CBAM隐含碳排放。CBAM计算碳含量的引用规则是建立在EUETS规则的基础上,与其他MRV规则指南(如GHGProtocol和某些ISO标准)并不完全兼容。
碳排放数据缺失时,可以使用CBAM缺省值进行估算。2024年7月31日之前,可以使用“其他确定排放量的方法”,但需确保隐含碳排放的覆盖范围与CBAM相同。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使用设施所在地的碳定价机制、强制性排放监测机制或设施的排放监测计划。
简单商品是指生产过程中仅需使用隐含碳排放量为零的投入物料和燃料来生产的商品。复杂商品指简单商品以外的商品,其生产流程涉及多阶段、多组件,需要根据供应链向上追溯各个CBAM所覆盖商品的隐含排放量。
CBAM中的“前体产品”是指在最终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或中间投入品使用的且本身属于CBAM覆盖范围的产品。
CBAM法规中提到的直接排放是指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制热和制冷生产产生的排放,而不论制热和制冷的生产地点。间接排放是指为生产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而产生的排放,不论所消耗电力的生产地点位于何处。
CBAM的碳含量计算方式包括确定设施的直接排放量、确定设施的间接排放量、将设施排放归因于生产过程和计算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第三国支付的碳价在CBAM框架下可以进行抵扣,但需满足“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