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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及过渡期细则解读

2023-12-29曹晓婧远东资信单***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及过渡期细则解读

作者:曹晓婧 邮箱:research@fecr.com.cn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及过渡期细则解读 相关研究报告: 1.《中国转型金融发展浅析》,2023.08.02 2.《远东资信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历史、现状与未来》,2023.04.12 摘要 2023年10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过渡期正式启动,并将于2025年底结束。 随着全球变暖等气候问题日益严峻,世界各国和各机构均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积极推动碳减排工作。在碳市场、碳金融等方面,欧盟相较其他经济体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05年,欧盟建立了全球首个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由于欧盟碳价较高,碳减排政策也较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严格,一些高碳排放企业为规避高昂的碳成本,可能选择将生产从欧盟转移到气候变化标准较宽松的国家,继而产生碳泄漏风险。碳泄漏不仅削弱了碳减排政策效果,同时也会降低欧盟高碳商品的竞争力。为解决碳泄漏风险,欧盟提出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作为EUETS的补充。 经过欧盟四年的充分讨论与不断推进,全球首个碳关税机制——CBAM正式落地。整体来看,CBAM分为三个实施阶段:(1)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CBAM过渡阶段,进口商仅需提交报告而无需支付税 费。(2)2026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进口商需通过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支付碳关税。这一阶段内高碳商品仍享有免费碳排放额,但额度呈递减趋势。(3)2035年1月1日起,欧盟将全面取消针对高碳商品的免费碳排放额,所有进口商品均需要购买对应CBAM证书。本文对CBAM最终法案和过渡期实施细则等内容进行了梳理。 中短期来看,CBAM对我国产业及出口商品影响有限;但长期来看,未来更多高碳产业(例如塑料、玻璃、汽车)或将纳入CBAM征收范围,我国相关产品的价格优势将被显著削弱。此外,CBAM的实施可能会使欧盟进一步成为全球碳市场的中心,从而降低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为应对CBAM以及未来更多国际气候政策挑战,我国需要适当优化外贸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时,我国应出台更多碳市场政策,促使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碳交易,推进碳价与国际接轨。 2023年10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过渡期正 式启动,并将于2025年底结束。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开始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本文将对CBAM推出背景与立法历程、最终法案、过渡期实施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并就CBAM对我国产业及碳市场发展影响进行分析。 一、CBAM推出背景与立法历程 (一)推出背景 随着全球变暖等气候问题日益严峻,世界各国和各机构均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积极推动碳减排工作,自1992年以来,陆续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协议。 在碳市场、碳金融等方面,欧盟相较其他经济体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05年,欧盟建立了全球首个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旨在通过碳定价促使企业以兼顾成本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方式减少碳排放。根据路孚特数据,2022年欧盟碳市场的总交易金额达7514.59亿欧元,占全球总量的87%,为当前全球规模最大、最成熟的碳市场。 历经十几年的发展,EUETS已于2021年进入第四个发展阶段(2021-2030),该阶段的重点任务是执行更为严格的碳排放限制和更有针对性的碳泄漏规则。由于欧盟碳价处于全球领先水平,碳减排政策也较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严格,一些高碳排放企业为规避高昂的碳成本,可能选择将生产从欧盟转移到气候变化标准较宽松的国家,但这样只是将碳排放量从欧盟转移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全球碳排放总量未能减少,即产生碳泄漏风险。为规避碳泄漏风险,EUETS会为部分高碳行业分配一定数量的免费配额,但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外绿色生产动力。因此,在欧盟最新修订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提案中,明确规定这些免费配额的数量将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直至2035年完全取消高碳商品的免费配额。 碳泄漏不仅削弱了碳减排政策效果,同时也会降低欧盟高碳商品的竞争力。为解决碳泄漏风险,欧盟提出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作为EUETS的补充。碳边境调节机制拟通过证书出售与清缴方式要求进口高碳商品缴纳相应的碳配额,确保进口价格更准确地反映其碳含量,进而平衡欧盟内部商品与进口商品之间的碳价格。本质上来看,该机制是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的一种边境调节措施,是对高碳排放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笔特别关税。该机制将为欧盟带来多重利好,例如进一步提升欧盟碳市场影响力,促进高碳排放企业落实减碳政策,提升欧盟高碳商品的竞争力,增加欧盟财政收入来源等。 (二)立法历程 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色协议》,要求到2030年碳排放量要比1990年至少减少55%,到 2050年实现碳中和,并首次提出“为降低碳泄漏风险,将针对选定行业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为实现减排目标, 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支持欧盟气候目标的一揽子方案,即“Fitfor55”减排一揽子方案,明确要扩大欧 盟碳市场,并再次提出要针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编制立法草案。由此,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进程正式启动,后续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等三大机构就CBAM机制进行了多轮讨论与修订。2023年5月16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最终法案被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标志着欧盟CBAM正式走完所有立法程序。至此,经过四年的充分讨论与不断推进,全球首个碳关税机制——CBAM正式落地。 2023年6月,欧盟发布《过渡期内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细则草案》并征求意见。2023年8月,欧盟发布最终 版《过渡期内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细则》,指出“CBAM过渡阶段将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持续到2025年底, 在过渡期后,欧盟碳关税最终将于2026年起征收”。 整体来看,CBAM分为三个实施阶段:(1)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CBAM过渡阶段,进口 商仅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欧盟申报其出口商品的排放量,无需支付税费。(2)2026年1月1日至2034年12 月31日,进口商需于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上一自然年出口欧盟的商品排放量,计算应纳税碳排放量,并通过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支付碳关税。这一阶段内高碳商品仍享有免费碳排放额,但额度呈递减趋势。(3)2035年1月1日起,欧盟将全面取消针对高碳商品的免费碳排放额,所有进口商品均需要购买对应CBAM证书。 表1: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立法历程 时间 事件 2019年12月 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色协议》,首次提出“为降低碳泄漏风险,将针对选定行业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 2020年9月 欧盟委员会宣布将CBAM纳入2021年立法提案。 2021年7月 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立法提案》,碳边境调节机制立法进程正式启动。 2022年3月 欧洲理事会就CBAM法案达成一般协议。 2022年6月 欧洲议会发布新版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 2022年12月 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CBAM达成临时协议。 2023年4月 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别通过协商的CBAM版本。 2023年5月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最终法案被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标志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正式成为欧盟法律。 2023年6月 欧盟发布《过渡期内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细则草案》并征求意见。 2023年8月 欧盟发布《过渡期内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细则》。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远东资信整理 二、CBAM最终法案主要内容 CBAM最终法案((EU)2023/956号)共包括11章、36个条款以及6个附录1。本文对该法案中的征收商品及国家范围,CBAM申报、交易、清缴、注销、处罚等操作流程,以及碳排放量计算与验证等内容进行梳理。 (一)征收范围 1具体条例表述请参考官方原始文件: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956/oj 1.征收商品范围 CBAM最终法案将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化学品(氢气)等六个领域的进口商品纳入征收范围。这些行业具有高碳排放特征和碳泄漏风险。过渡期结束后,其范围或将扩大到更多涉及排放温室气体的上下游商品。 表2:CBAM最终法案中的商品及温室气体清单 领域 海关编码 温室气体 领域 海关编码 温室气体 水泥 25070080–其他高岭土 二氧化碳 化肥 28080000–硝酸;磺硝酸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 25231000–水泥熟料 二氧化碳 2814–氨,液氨或氨水 二氧化碳 25232100–白水泥,无论是否人工着色 二氧化碳 28342100–硝酸钾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 25232900–其他硅酸盐水泥 二氧化碳 3102–矿物氮肥和化学氮肥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 25233000–高铝水泥 二氧化碳 3105–含有氮、磷和钾两种或三种肥料元素的矿物或化学肥料;其他肥料;片剂或类似形式或总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装商品;不包括:31056000–含有磷和钾两种施肥元素的矿物或化学肥料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 25239000–其他水凝水泥 二氧化碳 钢铁 72–钢铁;不包括:72022–铁合金,72023000–硅锰铁,72025000–硅铬铁,72027000–钼铁,72028000–钨铁和硅钨铁,72029100–钛铁和硅钛铁,72029200–钒铁,72029300–铌铁,720299–其他(72029910–磷铁,72029930–镁硅铁,72029980–其他),7204–钢铁废料;重熔废锭和废钢 二氧化碳 电 27160000–电力 二氧化碳 26011200–除焙烧黄铁矿外的铁矿砂及其精矿 二氧化碳 铝 7601–未加工铝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01–钢铁板桩,不论是否钻孔、冲孔或由组装件制成;焊接的钢铁角材及型材 二氧化碳 7603–铝粉及片状粉末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02–铁路或有轨电车轨道用钢铁材料 二氧化碳 7604–铝条,铝棒材,铝型材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0300–铸铁管及空心型材 二氧化碳 7605–铝丝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04–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型材(铸铁除外) 二氧化碳 7606–铝板材,厚度超高0.2毫米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05–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 二氧化碳 7607–铝箔,厚度不超过0.2毫米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06–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型材 二氧化碳 领域 海关编码 温室气体 领域 海关编码 温室气体 7608–铝管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07–钢铁管附件 二氧化碳 76090000–铝管附件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08–钢铁结构体及其部件;钢铁结构体用的钢铁板材、棒材、角材、型材、管材及类似物 二氧化碳 7610–铝制结构体及其部件;铝制结构体用的铝板材、棒材、型材、管材及类似物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09–容量超过300升的钢铁储物罐及类似容器(压缩气体或液化气除外),不论是否内衬或隔热,但未安装机械或热力装备 二氧化碳 76110000–容量超过300升的铝储罐及类似容器(压缩或液化气体除外),无论是否内衬或隔热,但未配备机械或热设备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10–容量不超过300升的钢铁储物罐及类似容器(压缩气体或液化气除外),不论是否内衬或隔热,但未安装机械或热力装备 二氧化碳 7612–容量不超过300升的铝储罐及类似容器(压缩或液化气体除外),无论是否内衬或隔热,但未配备机械或热设备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1100–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 二氧化碳 76130000–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铝制容器 二氧化碳,全氟化碳 7318–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