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总局于12月19日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要求。修订新规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响应第三个保险“国十条”中“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的要求;二是推动险企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三是与2026年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相对接,调整资负匹配指标口径。
相比2019年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在于整合了此前分散的监管要求,对资负管理的治理体系、责任划分、管理程序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明确了监管指标,强调长周期考核评价。
新规下的量化管理指标分为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两类。监管指标(财险3项、寿险4项)为本次新增,以最低标准方式进行限额管理,均不得低于100%;监测指标(财险3项、寿险7项)则大部分在现行规则中已包含,主要用于风险识别与预警。
具体监管指标包括:
- 财险公司:沉淀资金覆盖率(沉淀资金/中长期资产)、收入覆盖率(保险服务收入+综合投资收益/综合成本)、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
- 寿险公司:有效久期缺口(现金流流入有效久期-现金流流出有效久期,要求区间在内,缺口低于-5年的寿险公司要求现金流流入有效久期不低于5年)、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负债资金成本)、净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负债保证成本)、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
此外,新规优化了指标计算口径,根据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纳入久期计算,对成本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3-5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