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结论: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制定与选取提出全面要求。
- 原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需具备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持续性四项特性。
- 基准选择: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单一要素基准或组合要素基准,中基协将设立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一类库/二类库,鼓励选取市场表征性强、认可度高的基准。
- 内部管理规范:
- 设定:业绩比较基准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
- 变更:基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遏制“风格漂移”。
- 投资纠偏:指定独立部门监测偏离情况,设置差异化偏离指标和阈值。
- 信息披露: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解释基金与基准的差异。
- 绩效考核: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长期业绩低于基准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将明显下降。
- 外部责任压实:
- 托管机构:负责基金合同审核、投资风格库复核等环节。
- 销售机构:需展示基金业绩及基准表现,方便投资者比较。
- 评价机构:以基准为核心建立科学长期评价体系。
- 过渡期安排:存量产品设置一年过渡期,实现平稳过渡。
- 研究结论:两项文件落实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构建全链条、多维度的监管体系,增强基金投资行为透明度与稳定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 风险提示:资本市场大幅波动、信用风险、政策落地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