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乌兹别克斯坦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中心,国有银行占比较高。自2019年以来,乌兹别克斯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加强了银行监管。新的中央银行法和银行改革战略为私有化国有商业银行和建立商业导向的竞争性体系奠定了基础。2023年12月,中央银行董事会通过了风险为本的监管指南,并计划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将中央银行指定为新决议机构。
监管现状
- 监管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受制于其他法律,例如规范法律法案,该法案要求中央银行与商会协商才能制定监管标准,并允许司法部以技术和非技术为由拒绝注册中央银行的法规。
- 风险为本的监管: 中央银行正在从合规监管转向风险为本的监管,但新方法尚未全面实施,需要更多经验和判断。
- 监管方法: 中央银行采用现场检查和离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评估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环境,但离岸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
- 监管报告: 监管报告仅基于单个银行,缺乏整合层面的报告,且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 资本充足率: 资本定义与巴塞尔框架不完全一致,风险加权资产方法也存在一些偏差,需要进一步完善。
- 信用风险: 部分银行放松了零售贷款的尽职调查标准,需要加强监管。
- 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过于狭窄,需要进一步收紧。
- 国有企业贷款: 国有银行向国有企业的贷款未遵循关联交易的一般定性要求,需要加强监管。
- 操作风险: 操作弹性尚未得到充分关注,需要制定相关法规。
- 整合监管: 中央银行尚未实施整合监管,需要制定相关法规并确定监管范围和方法。
- 危机管理: 中央银行应优先实施即将到来的危机管理框架,并制定有问题的银行的恢复计划。
建议措施
- 修改规范法律法案,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 扩大风险为本的监管范围,包括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和操作弹性风险。
- 加强离岸监督,特别是公司治理的监督。
- 完善监管报告,包括整合层面的报告和充分的信息披露。
- 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包括资本定义和风险加权资产方法。
- 加强对零售贷款的尽职调查标准,并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 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并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
- 加强对国有银行向国有企业贷款的监管。
- 制定操作弹性相关法规,并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监管。
- 实施整合监管,并加强对集团风险的评估。
- 制定危机管理框架,并制定有问题的银行的恢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