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鼎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交易授出貸款及年報補充資料
貸款情況
- 貸款A:2021年2月3日,法諾汽車向深圳市中港創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借款人A)授出人民幣2,000,000元貸款,無利息,1年內償還。借款人A為本集團新能源汽車業務項目的合作夥伴。
- 貸款B:2021年7月14日,法諾汽車向廣西華奧汽車製造有限公司(借款人B)授出人民幣5,000,000元貸款,無利息,1年內償還。借款人B為本集團新能源汽車業務項目的合作夥伴。
- 貸款C:2022年10月26日,本公司向Bliss Tone Limited(借款人C)授出港幣13,050,000元貸款,年利率6%,1年內償還。借款人C為本集團廣告業務的供應商。
- 貸款D:2023年7月4日,本公司向Bliss Tone Limited(借款人C)授出港幣6,256,655元貸款,年利率6%,1年內償還。
GEM上市規則涵義
- 貸款A、B、C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構成本公司須予披露交易,需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9.33至19.34條。
- 貸款A、C資產比率超過8%,需遵守GEM上市規則第17.15及17.17條。
- 貸款D與貸款C合併計算,因為在貸款C後12個月內授予,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合計超過5%但低於25%,構成本公司須予披露交易。
未遵守GEM上市規則
- 貸款A、B、C未能及時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原因是中國COVID封城措施影響內部監控系統,貸款負責人員疏忽未向董事會及財務部門呈報。
- 貸款A、C、D未能及時遵守公告規定,原因是類似原因。
- 貸款A及貸款C應根據減值政策減值,因借款人A及B不再與本集團有業務關係,且相關附屬公司已出售。
- 貸款C已償還,貸款D亦已償還。
內部監控系統加強措施
- 公司秘書每年為財務部門及業務經理提供合規培訓。
- 執行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駐守內地監察經營狀況。
- 改善附屬公司匯報渠道,確保及時匯報非日常經營合約及交易。
- 人民幣1,000,000元以上付款需兩名董事雙重授權。
- 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需妥善保存記錄,並及時提交記錄。
二零二四年年報之補充資料
- 供股所得款項淨額約48.5百萬港元,用途包括償還債務、新能源電池業務拓展及研發、一般營運資金。
- 供股款項已悉數動用,動用情況與先前公告披露之意向一致。
釋義
- 詳細解釋了相關術語及名詞,如董事會、借款人、本公司、關聯人士、董事、法諾汽車、GEM、GEM上市規則、本集團、港元、香港、獨立第三方等。
公告資料承擔責任
- 董事願就公告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確認資料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
刊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