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尔目前与 33 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其中 28 个已生效。塞舌尔尚未处理过任何相互协商程序(MAP)案件,但其税收协定网络基本符合 BEPS 行动 14 的最低标准要求。塞舌尔所有税收协定均包含 MAP 条款,这些条款大多遵循经合组织模式税收协定第 25 条第 1 段至第 3 段的规定。塞舌尔需要修改和更新 14 个税收协定,以完全符合 BEPS 行动 14 最低标准的要求。为此,塞舌尔签署并批准了多边公约,通过该公约,其 7 个税收协定已得到修改,以满足行动 14 最低标准的要求。对于其他未修改的税收协定,塞舌尔表示,在多边公约生效后,将通过双边谈判进行更新,以符合行动 14 最低标准的要求,但目前尚未制定相关计划。
塞舌尔在以下方面部分符合行动 14 最低标准的要求:
- 塞舌尔没有双边预约定价安排(APA)计划,因此没有关于争议预防的评估要素。
- 塞舌尔在行动 14 最低标准下关于 MAP 的可用性和获取方面满足了一些要求。它提供 MAP 服务,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收到任何 MAP 申请。塞舌尔没有建立针对其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在 MAP 申请中提出的异议没有根据的情况的双边磋商或通知程序,尽管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尚未出现此类情况。塞舌尔也没有关于 MAP 可用性的指南,以及如何在实际中应用该程序的指南,并且尚未更新其 MAP 简介。塞舌尔报告称,MAP 指南草案目前正在制定中。
- 在报告期内,塞舌尔没有参与任何 MAP 案件,但它原则上满足行动 14 最低标准中关于 MAP 案件解决的所有要求。
- 此外,塞舌尔还满足行动 14 最低标准中关于 MAP 案件解决的其他所有要求。塞舌尔的主管当局完全独立于税务机关的审计职能。塞舌尔报告称,其主管当局不使用与 MAP 职能相关的绩效指标。
- 最后,塞舌尔在 MAP 协议的实施方面也符合行动 14 最低标准的要求。
塞舌尔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以完全符合行动 14 最低标准:
- 对于 10 个税收协定,塞舌尔应通过双边谈判请求将经合组织模式税收协定第 25 条第 1 段第 2 句的要求纳入其中,该条款允许纳税人在自首次通知导致与税收协定规定不符的行动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内提交 MAP 申请。
- 对于 1 个税收协定,塞舌尔应通过双边谈判请求将经合组织模式税收协定第 25 条第 3 段第 2 句的要求纳入其中,该条款允许主管当局在税收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共同磋商以消除双重征税。
- 塞舌尔应发布 MAP 指南,并使其公开且易于获取。
- 塞舌尔应在其 MAP 指南中澄清,在审计结算的情况下,纳税人仍有权获得 MAP 服务。
- 塞舌尔应引入一个文件化的双边磋商或通知程序,允许在塞舌尔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在 MAP 申请中提出的异议没有根据的情况下,相关的主管当局提供其对案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