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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 及13.14 条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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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 及13.14 条作出披露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PaShu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百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74)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3及13.14條作出披露 本公佈乃由百順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3及13.14條之披露規定而作�。 背景 在本集團的日常業務過程中,本集團須不時向其供應商支付按金,以採購藥品及成為供應商藥品在中國的獨家分銷商。其中,自2014年起,本集團已向武漢太福製藥有限公司(「供應商」)支付按金,該供應商與本集團有長期合作關係,向本集團供應各類藥品,以向供應商採購藥品。供應商會以已付按金結清其向本集團交付產品的價款。於截至2016年及2017年 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向供應商支付更多按金,作為新開發的獨家藥品的獨家授權分銷商。由於供應商延遲開發新藥品及COVID-19爆發,已支付予供應商的按金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至2023年內並無完全動用,且仍有重大結餘。於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COVID-19爆發後,供應商的營運�現正面改善,本公司認為供應商將可持續向本集團供應產品,並於2025年12月31日前悉數動用支付予供應商的所有按金。 供應商資訊 供應商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65年,主要從事製藥產品的生產,其工廠位於武漢市。供應商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鲜丽。就本公司董事(「董事」)作�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該供應商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2020年12月31日,本集團支付予供應商的未動用按金總結餘約為人民幣43.89百萬元, 佔本公司於2020年12月31日的總資產超過8%。儘管該等按金不時用作支付供應商向本集 團交付產品的款項,但本集團亦已向供應商支付額外按金。於2023年2月28日,本集團支 付予供應商的未動用按金總結餘約為人民幣51.61百萬元,佔本公司於[2020年12月31日] 總資產的3%。於2023年11月30日,本集團支付予供應商的按金結餘總額約為人民幣64.39 百萬元,佔本公司於[2023年6月30日]總資產的3%。 由於按金屬於本集團,除非及直至該等按金被供應商動用,而該等按金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支付,故董事認為該等按金並不構成向供應商或任何人士提供貸款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經進一步評估後,根據上市規則第13.13及13.14條,本集團支付予供應商的 按金構成向實體墊款。根據《上市規則》第13.13及13.14條,(i)倘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1)條所界定的資產比率,任何有關給予實體的墊款超過8%;及(ii)倘根據《上市規則》第13.13條所披露的墊款較先前所披露的佔資產比率3%或以上有所增加,則須承擔一般披露責任。因此,本公司有一般責任披露墊款及其後增加的詳情,故上述披露乃遵照上述規則作 �。董事認為,該等事件是對《上市規則》第13.13條的應用的一次性誤解,屬個別事件。本公司將採取措施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並為全體董事及其管理團隊提供有關《上市規則》第13.13條的詳細指引,以加強及鞏固彼等現時對《上市規則》第13.13條披露規定的認識,以及及早識別潛在問題的能力。本公司亦會進行內部監控審閱,以檢討本集團的內部監控程序,並於2025年3月底前完成,以確保符合上市規則第13.13條的規定。 只要導致披露責任的情況繼續存在,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3.20條的披露規定。 代表董事會 百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袁紅兵 香港,2024年11月19日發佈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馬清海先生及袁紅兵先生;非執行董事為陳中正先生及周金凱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李燕女士、許麒麟先生、婁振業教授及王東源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