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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芯国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11-07-中芯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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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芯国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平台和方式包括: (一)公司官网和企业微信公众号; (二)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三)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四)公告; (五)股东大会; (六)投资者说明会; (七)路演和反路演; (八)投资者和券商调研; (九)券商大会; (十)宣传资料; (十一)媒体采访; (十二)其它合法有效的渠道、平台和方式。 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和指定媒体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 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可在定期报告结束 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通过路演、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生产 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为投资者关系部门人员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工作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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