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保密,避免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引发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
-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 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 合规性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 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 诚实守信原则:诚信、规范运作;
- 充分性原则:主动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 发展战略;
-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经营管理信息;
- 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重大事项信息;
- 文化建设;
- 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如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并利用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详细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
- 处理投资者咨询和投诉;
- 管理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渠道;
-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 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和构成;
- 开展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素质和技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参与调研的人员签署承诺书,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每次活动的内容和交流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后,应要求其将相关文件在正式发布前知会公司,并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