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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租行业新规解读——提高准入门槛,筑牢风控防线,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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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租行业新规解读——提高准入门槛,筑牢风控防线,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政策解读 大公国际:金租行业新规解读——提高准入门槛,筑牢风控防线,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金融部赵子媛|010-67413401|zhaoziyuan@dagongcredit.com2024年9月25日 摘要: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主要股东准入要求、优化调整业务范围、完善监管指标以及强化租赁物适格性监管等方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一、提高主要股东准入要求 《管理办法》修改完善了主要出资人制度,包括提高注册资本金要求、新增出资人类型、提升市场准入标准等,并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至51%以上,有利于增强金融租赁公司实力,优化治理结构,防范风险。 《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将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由1亿元提高至10亿元,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具备更为坚实的资本基础,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除了原有出资人类型外,新增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类型,引入更多具有实力和专业背景的股东,并进一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同时,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未来地方中小银行及制造类企业等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难度加大,有助于筛选出更具实力和资质的股东,保障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这将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的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并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防范风险。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设置其他障碍,保护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 表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出资人相关内容修订情况 主要修订要点 2014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新增主要出资人类型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 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提高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51%。 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1)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 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新增监管评级良好;(3)新增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本行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 连续盈利。 (1)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 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 连续盈利;(4)新增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 连续盈利。 (1)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 连续盈利;(3)新增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 - (1)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 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 (2)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 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优化调整业务范围 《管理办法》强化了业务分类监管,明确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规范境外租赁业务,在行业愈加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的基础上,优质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将更广。 《管理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基础业务范围和专项业务范围,相较于2014年《金融租赁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主要为:一是将金融租赁公司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和融资租赁相关咨询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至专项业务,一方面使得金融租赁公司更加聚焦主责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优质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对专业性要求较高、风险较大的业务,其经营范围将更广。二是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作为一项基础业务,未来金融租赁 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或将增加,有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促进业务拓展。三是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这有助于识别业务复杂性与风险差异、适应不同监管要求、促进专业化发展以及适应市场变化与需求。 表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业务范围的规定 基础业务范围 专项业务范围 (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四)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七)接受租赁保证金;(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一)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二)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向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四)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五)资产证券化业务;(六)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七)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管理办法》新增专业子公司设立及经营相关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这一要求确保了专业子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来支撑其业务运营。专业子公司聚焦飞机(含发动机)、船舶(含集装箱)等特定业务领域,其所涉及业务领域或厂商租赁等业务模式,应当与其公司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相匹配,实现业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及联合租赁的经营规则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型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AA级信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避免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过度集中或投资于高风险领域,控制其投资风险。金融租赁公司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融资租赁行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按约定享有租赁物份额以及其他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相关业务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监管规则执行,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益边界,同时也为联合租赁业务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监管指导。 三、完善监管指标体系 《管理办法》优化完善了监管指标体系,将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控制其风险水平。 《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进行了新增和优化。指标新增方面,新增杠杆率和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限制金融租赁公司过度扩张,确保其资本充足性;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指标、流动性比例及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可以更全面地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状况。指标优化方面,《管理办法》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这一调整或将减轻金融租赁公司的拨备计提压力,提高盈利能力,鼓励其积极开展业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管理办法》还将同业拆借比例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 和同业拆出业务,这一变化将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流动的平衡性,避免其拆出资金比例过高而面临资金紧缺,有助于控制流动性风险。 表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监管指标变化情况 指标名称 2014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杠杆率 无 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 财务杠杆倍数 无 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租赁应收款拨备率 无 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 无 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拨备覆盖率 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50%。 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00%。 同业拆借比例 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四、强化租赁物适格性监管 《管理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生物性资产,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产业升级,同时强化租赁物适格性监管,防范业务风险。 《管理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金融租赁公司要进一步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需求,这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期发布的《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和《关于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通知》中提到的方向一致,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探索支持科技设备、医疗设备、资源回收拆解再制造类企业设备租赁及更新需求,支持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国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等设备。此外,《管理办法》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这些资产在农业、林业等领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拓展业务范围,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管理办法》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明确禁止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这一规定有助于防范因租赁物不清晰、权属争议等导致的业务风险,同时进一步限制了租赁物的范围,避免了因租赁物价值低、流动性差等问题带来的风险。 表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物相关内容修订情况 主要修订要点 2014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租赁物范围变更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 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 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 强化适格性要求 何抵押、权属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