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旨在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专业的金融服务。
一、提高主要股东准入要求
- 将最低注册资本金由1亿元提高至10亿元,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 新增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类型;
- 提高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
- 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强化股东责任,防范股权分散和代持风险;
- 保护中小股东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
二、优化调整业务范围
- 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和融资租赁相关咨询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至专项业务,聚焦主责主业;
- 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作为一项基础业务,拓宽融资渠道;
- 将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适应不同监管要求;
- 新增专业子公司设立及经营要求,聚焦特定业务领域,实现业务专业化;
- 完善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及联合租赁的经营规则,明确投资范围和各方权益边界。
三、完善监管指标体系
- 新增杠杆率和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限制过度扩张;
- 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及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全面衡量风险抵御能力和流动性风险;
- 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减轻拨备计提压力,提高盈利能力;
- 将同业拆借比例范围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加强资金流动平衡性。
四、强化租赁物适格性监管
- 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引导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升级;
- 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拓展业务范围;
- 要求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 禁止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防范业务风险。
此外,《管理办法》还在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