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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树集团:延迟刊发2023年度业绩及寄发2023年报

2024-04-01港股财报x***
宝宝树集团:延迟刊发2023年度业绩及寄发2023年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ABYTREEGROUP 宝宝树集团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61) 延迟刊发2023年度业绩及寄发2023年报 本公告由宝宝树集团(“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第13.49(3)(i)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i)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18日及2023年6月30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延迟寄发2022年报及延迟股东周年大会;(ii)2023年8月2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指控及其他事项的初步调查结果;(iii)2023年8月23日及2023年9月28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复牌指引、额外复牌指引及延迟刊发2023中期业绩及寄发2023中报;及(iv)2023年11月1日及2024年2月1日,内容有关复牌进展的季度更新的该等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刊发2023年度业绩及寄发2023年报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及第13.46(2)条,本公司须于该财政期间结束日期后三个月内,即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2023年度业绩”),并于该财政期间结束日期后四个月内,即2024年4月30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2023年报”)。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3)条,发行人如未能公布其初步业绩,则必须根据尚未取得核数师同意之财务业绩(如有可得之资料)公布其业绩。 由于该等公告中所述事项,于本公告日期,2022年报仍有待寄发。鉴于独立调查仍在进行中,因此预期无法根据上市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向股东刊发2023年度业绩及寄发2023年报。鉴于上述情况,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董事会认为由于本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未必能准确反映本集团之财务表现及状况,故本公司现阶段不宜刊发有关账目。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将继续加速独立调查,并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时另行刊发公告,以提供有关上述事宜之最新资料。本公司谨此强调,本集团业务运营如常。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2023年5月2日上午9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会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BabyTreeGroup宝宝树集团 联席主席 高敏 王怀南 香港,2024年3月31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高敏先生;非执行董事王怀南先生、钱顺江先生、陈冰先生、吴颖先生及黄侦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广垒先生、夏弘禹先生及JinSU女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