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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达集团控股:(1) 延迟刊发2023年全年业绩;(2) 可能延迟寄发2023年报;(3) 延后董事会会议;及(4) 暂停交易

2024-04-02港股财报A***
恒达集团控股:(1) 延迟刊发2023年全年业绩;(2) 可能延迟寄发2023年报;(3) 延后董事会会议;及(4) 暂停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verReachGroup(Holdings)CompanyLimited 恒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16) (1)延迟刊发2023年全年业绩; (2)可能延迟寄发2023年报; (3)延后董事会会议;及 (4)暂停交易 本公告乃由恒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第13.49(3)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 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延迟刊发2023年全年业绩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本公司须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初步业绩 (“2023年全年业绩”)在不迟于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即2024年3月31日 或之前)刊发公告。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向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提供必要资料,以便进行有关本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资料的审计工作,本公司未克于2024年3月 31日或之前公布2023年全年业绩。本公司正在与核数师密切合作,为尽快完成审计程序而提供一切必要资料及文件。然而,预计公布2023年全年业绩之日期 需要与核数师进一步商讨落实,并将适时作出公告。延迟刊发2023年全年业绩构成对上市规则第13.49(1)条的不合规行为。 上市规则第13.49(3)条规定,发行人如未能公布初步业绩,则必须根据尚未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财务业绩而公布有关业绩(如具备该等资料)。董事会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本公司现阶段不宜刊发本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因管理账目未必准确反映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状况,而刊发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可能会造成混乱,亦可能会误导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可能延迟寄发2023年报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a)条规定,本公司须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2023年报”)在不迟于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即2024年4月30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鉴于2023年全年业绩延迟刊发,预计2023年报可能会延迟寄 发。可能延迟寄发2023年报一旦落实,将会构成对上市规则第13.46(2)(a)条的不合规行为。本公司将适时再作公告,以知会股东有关寄发2023年报之日期。 延后董事会会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订于2024年3月28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藉以(其中包括)考虑及通过刊发2023年全年业绩,并考虑建议之末期股息(如有)。 鉴于2023年全年业绩延迟刊发,董事会会议将会延后。本公司将适时再作公告,以知会股东有关董事会会议之日期。 暂停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0条,若有发行人未能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期发表定期的财务资料,联交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停牌,直至发行人发表了公告公布所规定的财务资料为止。因此,本公司股份将于2023年4月2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本公司刊发2023年全年业绩。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恒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李小冰 香港,2024年3月28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小冰先生、王振峰先生、齐春风女士及王权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国麟先生、魏剑先生及方征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