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RTGROUPHOLDINGSLIMITED 锦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65) (II)延迟寄发年度报告; 及 (I)延迟刊发年度业绩;(III)延迟董事会会议;(IV)暂停买卖 本公布乃由锦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49(3)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内容有关核数师变动之公布。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由于近期核数师变动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需要更多时间完成审核程序,本公司将会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初步公布(“年度业绩公布”)。 本公司正与核数师密切合作,提供所有必要资料及文件,以尽快完成审核程序。预期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审计工作将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底完成。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本公司须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刊发年度业绩公布。鉴于上述情况,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无法按上市规则的要求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刊发年度业绩公布。延迟刊发年度业绩公布构成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13.49(1)条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3)条,本公司如未能于规定时限刊发年度业绩公布,则必须公布根据尚未与核数师一致协定同意的财务业绩所编制的业绩(如有该等资料)。董事会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本公司于此阶段不宜刊发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因为有关管理账目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本集团之财务表现及╱或状况,且刊发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可能造成混淆,并可能误导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 延迟寄发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2)条,本公司须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其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由于延迟刊发年度业绩公布,预期亦会延迟寄发年度报告。 可能延迟寄发年度报告一旦落实,将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46(2)条的规定。年度报告的预计寄发日期将于适当时候公布。 延迟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宣布,由于年度业绩公布延迟刊发,审议及批准(其中包括)年度业绩公布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将延迟召开及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布,以知会股东有关董事会会议的日期。 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将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刊发年度业绩公布为止。 董事会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布,以知会股东有关(i)刊发年度业绩公布;(ii)寄发年度报告;及(iii)董事会会议日期。 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锦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陈锦艳 香港,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陈锦艳先生、苏培欣先生及姚霖颖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庄瀚宏先生、张诗培女士及王玉琴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