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Ⅲ》预计将于2023年1月1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国内银行业相关资本监管政策预计也会随之做出相应调整。本文梳理了巴塞尔协议的变迁过程,将《新巴Ⅲ》与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比,结合我国银行实际情况与债券市场现状进行分析,以供投资者参考。 巴塞尔协议从Ⅰ到Ⅲ的修订过程,体现了统计全面、监管精细、风险吸收的修订原则,大幅提高了金融体系的稳健性。1988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Ⅰ首次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2004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Ⅱ确立了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并更新了最低资本要求;2010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细化了对信用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分配,提高了模型风险识别的敏感度;2017年发布的《新巴Ⅲ》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完善了风险资产计量框架,形成了多层次监管体系。 在计量方法方面,《新巴Ⅲ》的计量方法向简单化、可比化的方向发展,提高了模型计量风险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预计我国新规将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进行改进,引导计量方法向更先进的方向迈进,赋予银行更多的监管自主权,如信用风险采用IRB方法计量信用风险资产规模、操作风险采用新标准法替代原有的三种计量方式、市场风险引入衡量风险更为精准的ES模型替代VaR模型等。 在风险权重方面,《新巴Ⅲ》不仅扩大了风险资产类别的覆盖范围,同时也为风险资产赋予了更为灵活、细致的风险权重。《新巴Ⅲ》将信用风险资产分为14个类别,其中有8类为新增资产类别。预计我国新规将重新划分资产类别,细化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但应当会依据我国具体市场情况来进行调整。预计风险权重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不变:全覆盖债券风险敞口等;2)上升:银行风险敞口、表外风险敞口以及次级债务、股权和其他资本工具风险敞口;3)下降: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风险敞口以及房地产风险敞口;4)二次分类和细化:银行风险敞口、房地产风险敞口等。 新规的落地对我国资本底线和杠杆率要求预计影响不大。资本充足率方面,目前大型商业银行总体满足13%的资本充足率最高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可以满足,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满足该要求仍需进行一些资本补充;杠杆率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最低要求为4%,高于《新巴Ⅲ》标准。 新规的落地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影响总体有限。《新巴Ⅲ》可能通过两条主要路径对我国债市产生影响:资本充足程度和资本占用程度。中小银行专项债目前发行规模较小,加之发展时间较短,难以总结明显的发行规律,但预计新规的落地将会激活这一融资手段;二级资本债发行规模最大,但近期频发的不赎回现象反映出城农商行较大的资本压力;永续债的发行规模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因是剩余的已批复额度逐渐被用尽,而新增批复额度大幅减少,并且预计低谷仍将持续一段时间;可转债发行数量稀少,由于触发条件较高,预计新规落地后可转债不存在明显的集中发行。 银行流动性需求可能增加。为满足更高的流动性需求,普通债的长期发行需求可能上涨,长期发行规模可能增大;同业存单主要通过质押式回购补充流动性,发行量保持在10000亿元以上,在流动性要求提高的背景下,发行规模可能进一步增大。 风险提示:1)政策变动超预期;2)数据口径偏差风险;3)债市变动超预期。 《巴塞尔协议Ⅲ》(2017年版)(即《新巴Ⅲ》)预计将于2023年1月1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国内银行业相关资本监管政策预计也会随之做出相应调整。本文梳理了《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的变迁过程,将《新巴Ⅲ》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比,结合我国银行实际情况与债券市场现状进行分析,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商业银行监管发展历程 1、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协议从Ⅰ到Ⅲ的修订过程体现了统计全面、监管精细、风险吸收的修订原则,大幅提高了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当前全球金融环境日趋复杂,金融衍生品种类逐渐多样,巴塞尔协议也在不断扩大自身的风险覆盖范围。同时,随着数据统计手段的不断精进与计量模型的不断修正,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掌握银行的经营情况。其次,协会充分认识到资本缓冲和风险吸收的重要性,因此在修订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本要求。 1975年至今,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具体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Ⅰ阶段,由于金融市场动荡,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应声落地。1974年,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引发市场恐慌。为减少市场风险事件的发生,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BCBS)于1975年2月成立,并于1975年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Ⅰ》(下称《巴Ⅰ》)初稿。1983年巴塞尔协会发布了《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对《巴Ⅰ》进行具体化和明细化,突出体现“监管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最终巴塞尔协会于1988年公布了《巴Ⅰ》定稿。 《巴Ⅰ》强调了“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职责”的原则,第一次提出覆盖全球所有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并对各类资产都分配了风险权重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Ⅱ阶段,《巴塞尔协议Ⅱ》(下称《巴Ⅱ》)中“三大支柱”的提出弥补了《巴Ⅰ》的监管漏洞。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1996年大和银行的重组以及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巴塞尔委员会成员重新审视《巴Ⅰ》存在的大量漏洞。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一文,将市场风险纳入到监管体系中。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三大支柱初见雏形。随后,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巴Ⅱ》初稿,并于2001年、2003年相继提出征求意见稿。2004年在G10会议上,各央行行长一致通过《巴Ⅱ》。 《巴Ⅱ》将银行面临的所有风险全部纳入考虑,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监管体系,即“三大支柱”(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支柱2:监管核查; 支柱3:市场约束)。 第Ⅲ阶段,扩大风险覆盖范围、提高风险敏感度,《巴Ⅲ》的监管更为全面。2008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席卷了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深重伤害引发了市场对《巴Ⅱ》有效性的再一次质疑。2010年,G20峰会上各国元首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表示支持,随后正式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的框架。《巴Ⅲ》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细化了对信用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分配,提高了模型风险识别的敏感度,使得事前监管变得更为有效。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即《新巴Ⅲ》),在《巴Ⅲ》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 图表1:巴塞尔协议从第Ⅰ到第Ⅲ阶段修订内容 2、我国新规落地尚需过渡期 鉴于《新巴Ⅲ》的重要性,预计我国将会依照《新巴Ⅲ》制定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17年《新巴Ⅲ》定稿发布时,市场并没有做出反应,对《新巴Ⅲ》的重要性有所低估。随着落地时间的临近,我国是否会根据《新巴Ⅲ》的内容来制定新的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值得商讨。 2022年下半年瑞士信贷银行遭遇严重信贷危机的事实为金融市场敲响了警钟,同时,202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三位研究银行与金融危机的经济学家,也从侧面佐证了金融危机再一次成为了市场参与者最关注的话题。基于此,针对银行监管制定的《新巴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各国通过有效的事前监管,避免金融危机在无声处发生,预计我国也将吸取《新巴Ⅲ》的长处,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文尝试从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落地历程来推断新规可能的落地时间。《巴Ⅲ》在2010年11月定稿发布,并建议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正式实行。我国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参照《巴Ⅲ》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2012年6月定稿发布,并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落地实行,与《巴Ⅲ》规定的落地时间一致。依此看,银保监会在2022年12月下旬和2023年一二季度均有可能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新规,但新规的具体落地时间或至少晚于2023年1月1日半年左右。由于《新巴Ⅲ》与我国现行资本管理办法之间的差别较大,新规落地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市场监管或不会发生颠覆性的变动。 二、《新巴Ⅲ》落地安排及实施细则 1、《新巴Ⅲ》落地安排 《新巴Ⅲ》的有关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协议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采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的新计量方法。资本底线要求需在2023年1月1日达到50%的覆盖率,且该要求逐年提高,至2028年需达到至少72.5%的覆盖率。需要明确的是,《新巴Ⅲ》并不具有强制力,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实行和实行时间。 图表2:《巴塞尔协议Ⅲ》(2017年版)落地安排 以下将从计量方法、信用风险权重、资本底线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几方面简要分析《新巴Ⅲ》对我国监管可能产生的影响。计量方法方面,我国风险资产计量方法将会向风险覆盖范围更大、风险敏感度更高、更可比的方向改进;信用风险权重方面,我国将会依照市场经营特点来细化对各类风险资产的权重分配;资本底线和杠杆率要求方面,由于国内目前适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与杠杆率要求已经高于《新巴Ⅲ》,因此《新巴Ⅲ》的相关规定将不会对我国监管造成显著影响。 2、计量方法 巴塞尔协议不断修订的过程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计量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出于综合考虑计量模型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在《巴Ⅲ》里,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为标准法、基本指标法和高级计量法,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为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有两种,分别为标准法(国内称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国内称高级法)。《新巴Ⅲ》在落地之后仍有一段过渡期,虽然在此期间协议允许各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的标准化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但协议希望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监管最终能够脱离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 《新巴Ⅲ》将过去操作风险的三种计量法统一为较为简单的新标准法。在《巴Ⅱ》和《巴Ⅲ》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计量方式有标准法、基本指标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法。《新巴Ⅲ》将计量方法合三为一,很好的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可比、可操作的风险监管体系的初衷。 《新巴Ⅲ》提高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风险敏感度。改进后的市场风险标准法(SA)对每种主要的市场风险类别提出了更为个性化的资本要求计量公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去标准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过于机械刻板的问题,能够更加精确地反映银行市场风险程度。此外,《新巴Ⅲ》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中引入了更为精准的ES模型替代VaR模型,增加捕捉尾部风险的能力。 图表3:《巴塞尔协议Ⅲ》计量方法细则 基于《新巴Ⅲ》的相关规定,我国监管的计量方法或将做出如下改动: 在信用风险计量方法方面,我国监管的路径是逐步淘汰权重法,最终达到全体银行均使用高级法的目标。高级法要求银行自行估计信用风险的相关指标,相比统一分配风险权重的标准法更能反映每家银行信用风险的实际情况,且由于违约概率由各家银行自行估计,对于风险资产总量大的银行来说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能够显著减小。银监会于2014年核准工农中建交招6家商业银行进入权重法与高级法的并行期,不过仅交通银行于2018年获批结束并行期,完全实施高级法,IRB方法在我国完全落地仍需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方面,预计国内新规将向《新巴Ⅲ》靠拢,将原先的三种计量方法统一为标准计量法。过去三个方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缺乏可比性。此外,多样的计量方法给银行掩盖信用风险漏洞提供了空间,加大了监管成本,也使得投资者很难对银行真正的风险水平进行判断。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的统一将提高银行间监管的可比性,使得银行监管更加规范有效。如下表所示,新BIC确定方法对规模较小的银行可能利好。 图表4:操作风险新标准法业务规模参数(BIC) 在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方面,《新巴Ⅲ》完善了内部模型法的计量规则,引入了ES模型。由于ES模型在衡量风险方面更为精准,新规应当会采用ES模型替代VaR模型。但正如前文所述,该方法对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