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版新巴Ⅲ或于22Q4发布,实际执行或推迟。受疫情影响,《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以下简称“新巴Ⅲ”)推迟至2023年初开始执行。2022年7月,银保监会公布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修订列示其中,22Q4国内版新巴Ⅲ有望发布。但参考新巴Ⅲ全球执行进度,并考虑国内的经济运行情况,不排除适度推迟实施的可能性。 新巴Ⅲ对银行影响几何?本报告聚焦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变化及其对银行各类业务的影响。权重法下: 对公资产投放倾向于资本节约,但结构或发生一定变化。新巴Ⅲ下,各类对公客户风险权重均不高于当前水平,或提升银行对公贷款积极性。新巴Ⅲ支持“向小向微”的同时,也给予优质大型企业权重优惠,这可能会导致大中型银行针对大型企业客户的服务竞争更为激烈。值得注意的是,地产开发贷风险权重或有提升。 零售资产风险权重变化主要体现在住房抵押贷款及信用卡业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取决于是否被认定为“依赖”以及LTV水平,从目前国内购房首付比例对应的风险权重看,有望节约资本占用,但期房风险权重则有明显提升;新增“合格交易者”概念,其风险权重设定为45%,或利好信用卡业务体量较大且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如平安、招商银行等。 自营投资方面,金融债或受一定冲击,基金影响可能较为有限。1、银行非短期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最低设定为40%(现行25%),对于投资银行普通金融债及3M 以上同业存单或产生一定影响。 2、二级资本债信用风险权重从100%升至150%,但我们认为自营大幅抛售存量债券的可能性不高。中小行二级资本债不提前赎回现象或进一步增加,我们对部分未提前赎回的二级资本债的特点进行刻画,包括信息披露、估值及资本等。 3、新巴Ⅲ对于基金产品的风险计量直观来看高于现行标准,但我们认为影响或有限:1)基金投资计入交易账簿的情况可能并不少,不受相关计量规则的影响; 2)当前已经使用穿透法的银行或不在少数。 新巴Ⅲ对内评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三方面,或助力国内六家银行节约资本。 国内四大行、交行及招行现使用初级内评法,且资本底线要求较高,因此新巴Ⅲ限制高级内评法使用以及设定资本计量底线要求,对前述六家银行影响较小。但对内评法重要参数的调整,或一定程度减少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银行资本充足率(权重法)或小幅上行。整体测算逻辑为:对各类资产业务在新巴Ⅲ执行后的资金运用占比及风险权重变化进行预测,进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变化。测算结果显示,新巴Ⅲ实施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降幅约2.1%,银行资本充足率或上升约2%。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测算仅提供一种观察视角,数据获取有限叠加假设条件中包含较多主观判断,误差在所难免。 投资建议:新巴Ⅲ若落地,或进一步支撑扩表速度 新巴Ⅲ整体支持银行服务实体,从信用风险权重设定来看,鼓励对公、零售投放,对于国内银行而言,顺应了当前的业务发展格局和趋势,为持续扩表增添助力。 尽管部分同业业务或受影响,但考虑到一些银行针对新巴Ⅲ实施已经在持续调整和应对,我们预计影响相对有限。继续看好银行板块,维持“推荐”评级。 风险提示:国内版新巴Ⅲ从严超预期;资本工具发行难度加大;测算相关风险。 1《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已先后经历四次主要更迭: 1)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巴塞尔协议Ⅰ》,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成为首个全球银行监管框架; 2)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颁布,形成重大突破,提出的风险资产计量方式沿用至今; 3)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主要对“三支柱”中第一支柱进行完善、建立流动性监管制度并引入杠杆率指标,在此背景下,国内于2012年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内资本管理办法”); 4)2017年,《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以下简称“新巴Ⅲ”)推出,主要在原版本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风险权重从而提升风险敏感度,并限制内部模型法使用以降低风险资产计量复杂性。 图1:《巴塞尔协议》更迭历程 理论上,国内将于2023年年初开始执行新巴Ⅲ。原本新巴Ⅲ应于2022年1月1日在全球开始实施,但受疫情影响,推迟1年。2022年7月,银保监会公布2022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列示其中,因此22Q4国内版新巴Ⅲ有望发布。但考虑到今年的经济运行情况,不排除适度推迟发布或实施的可能性。 从全球进度看,以新巴Ⅲ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相关法规制定情况为例,截至2022年9月底,已有12个国家(国际组织)或地区出台国内版相关草案,从7个国家已经确定的法规生效日期看,基本为2023年初或略推迟3-4个月。 根据BIS相关披露,超2/3的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将于2023、2024年执行全部(或大部分)新巴Ⅲ标准,其他成员或推迟至2025年。香港金管局2021年6月发布新巴Ⅲ经修订实施时间表,香港地区相关框架将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这或许给内地实施进度提供一定参考。 图2:截至2022年9月底部分国家新巴Ⅲ信用风险标准法计量相关法规制定情况 2新巴Ⅲ对银行影响几何? 尽管新巴Ⅲ从多个维度对银行监管框架进行完善,但我们重点探讨其对资本计量产生的影响,同时考虑到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以下简称“RWA”)计量中占绝对主导,因此本报告聚焦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变化及其对银行各类业务的影响。 图3:截至22H1上市银行加权风险资产拆解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式有两大类。一是标准法,国内称为权重法;二是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从国内看,2014年银监会核准四大行、交行和招行(以下简称“六家银行”)实施高级资本管理办法,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使用初级内部评级法(以下简称“内评法”),其余银行均使用权重法进行计量。下文中我们对两类计量方式的变化分别进行解读。 表1: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式 2.1权重法 2.1.1对公:鼓励投放,地产开发贷或承压 新巴Ⅲ针对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增设中小企业85%的风险权重,中小企业的定义是最近一年集团营收小于5000万欧元的企业;二是针对一般企业,增加投资级企业概念,其风险权重降至65%,投资级企业指的是能够及时履行财务承诺并且在经济下行周期中仍能保持稳健经营的企业。 表2:企业风险暴露风险权重 整体看,对公资产投放倾向于资本节约,但结构或发生一定变化。如严格按照新巴Ⅲ执行,各类对公客户风险权重均不高于当前水平,或提升银行对公贷款积极性,也可能助推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行。值得注意的是,新巴Ⅲ延续支持“向小向微”的同时,也给予优质大型企业权重优惠,这可能会导致大中型银行针对大型企业客户的服务竞争更为激烈。 特别地,针对涉房业务,风险权重计量颗粒度明显细化。对于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而言,一是区分还款来源是否依赖于抵押房产产生的现金流(如依赖度高于50%即可能被认定为“依赖”),如被认定为“依赖”,风险权重更高;二是贷款价值比(LTV)越高,风险权重也越高。考虑到国内商业地产抵押贷款LTV通常在60%以下,因此若按照新巴Ⅲ执行,将一定程度节约资本。 表3:商业地产风险暴露风险权重 对于地产开发贷而言,风险权重或有抬升。根据新巴Ⅲ,一般情况下土地并购、开发及建设贷款风险权重为150%(目前国内为100%),只有住宅地产开发贷,在符合贷款审批标准的基础上,预售或预租合同金额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后(各国监管当局自行决定),风险权重为100%。 2.1.2零售:信用卡业务或受益较多 新巴Ⅲ整体降低了零售资产风险权重,主要变化体现在住房抵押贷款及信用卡业务。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现房),与上述商业地产抵押贷款类似,风险权重取决于是否“依赖”以及LTV水平。目前国内部分地区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已降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降至30%(整体分布在30%-70%),这意味着风险权重均在50%以下,因此有望节约资本占用。 但是考虑到当前国内资本管理办法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设定高于巴塞尔协议Ⅱ的规定,因此不排除修订版中仍高于新巴Ⅲ规定的可能性。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房),风险权重则有明显提升,最低也达到75%的水平。 表4:零售风险暴露风险权重 针对其他零售风险暴露,新增“合格交易者”概念。合格交易者指的是过去12个月信用卡等按期还款(或未提款)的个人客户,其风险权重设定为45%,对于其他满足监管要求的零售业务,风险权重仍为75%。整体看,利好信用卡业务体量较大且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如平安、招商银行等。 图4:部分上市银行信用卡贷款占比及资产质量 2.1.3投资:关注金融债和基金 1、普通商金债、二级资本债或受一定影响 新巴Ⅲ整体提升了银行和次级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对于银行自营投资或产生一定影响。针对银行机构,新增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适用于不允许使用外部评级法的成员单位,将银行根据资偿债能力和资本充足率达标情况分为三类,其中非短期风险(国内通常为 3M 以下)暴露的风险权重最低设定为40%,高于国内现行的25%,这对于自营投资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及 3M 以上同业存单或产生一定影响。 表5:银行风险暴露风险权重 尽管新巴Ⅲ提出部分A类银行可执行30%信用风险权重,但预计覆盖率较为有限。国内视角看,根据资本充足率达标情况,银保监会将银行分类四类,各级资本均达标(且满足第二支柱要求)的银行即为第一类银行,较为可能对应A类银行。新巴Ⅲ提出,当A类银行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均分别超过14%和5%时,可执行30%的风险权重,但从2021年底披露的银行相关数据看,能够满足上述要求的,基本为少数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主流银行机构仍需按40%执行。 图5: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高于14%、杠杆率高于5%的银行(2021年底) 对于银行资本工具而言,风险权重亦有抬升。特别是对于二级资本债来说,根据历史数据,银行自营资金的参与度约占1/3,若其信用风险权重从100%升至150%,我们认为对自营投资热情会产生客观影响,但影响相对有限。 表6:次级债及股权风险暴露风险权重 一方面,自营大幅抛售存量二级资本债的可能性不高,因为这可能会间接推高行业性的资本工具定价水平,新增投资不可避免受到一定影响,但考虑到自营投资二级资本债本身就包含一些非市场化因素,所以我们认为显著的配置力度下降也不太可能出现,特别是一些自身发行量较大的国有、股份制银行。 另一方面,中小行二级资本债不提前赎回的现象或进一步增加。2021年以来,二级资本债不提前赎回现象明显增加,主要分布在弱资质城农商中,不提前赎回的主要原因有两点:1)提前赎回后资本充足率无法满足监管相关要求(不一定低于监管底线);2)再融资难度加大,例如融资成本或显著上行。 图6:截至2022年10月底每年新发生二级资本债不提前赎回数量(只) 不提前赎回二级资本债的银行有什么特点呢?我们对2021年以来部分未提前赎回的二级资本债的特点进行刻画: 1)不提前赎回公告通常在理论上提前赎回日的前1个月内发布; 2)我们测算出在这些债券的中债估值(推荐收益率)普遍高于票面利率(时间点为理论上的提前赎回日向前推1个月),且溢价水平主要分布在50-200BP,这也印证了再融资成本抬升是影响是否提前赎回的关键因素; 3)我们测算出这些银行如果选择提前赎回,其资本充足率水平(根据最近一期财报测算)普遍在11%-13%之间,即高出监管底线50-250BP之间(上市银行22Q3中值在330BP左右),但也存在少数资本充足率仍能维持在15%以上的情况。 图7:部分上市银行信用卡贷款占比及资产质量 此外,虽然部分银行永续债风险权重或从250%提升至400%,但考虑到银行自营较少参与此类债券(我们在此前的系列专题报告《起底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的持有人结构》中有详细阐述),因此影响或较小。 2、基金投资影响较为有限 新巴Ⅲ最终版中提及,针对资管产品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