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方案:运用自然规律,具备实现可能性 保护对象:发明创造 产品 方法 设计方案:以产品为载体的美感设计 发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对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技术方案 种类外观设计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以产品为依托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暂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动植物、原子核 不是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方法、平面印刷图即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权利在非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当发明创造实施后,有请求给予合理报酬的权利 有权申请的人 职责标准:执行本单位任务(包含离掉后一年内) 所在单位 资源标准: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共同享有,且合作发明共有人可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法》15条 受托完成,合法继受人,外国人同著作法文件权利要求书 发明 审查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申请 申请人包括享有国际优先权的原始权利人和受让人 国际优先权 首次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 条件两次申请针对的发明创造必须是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实质性相同并且 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主题 优先权 必须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 必须是在优先权期提出 本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相同主题12个月(没有外观设计)《专利法》29条新型性 发明、实用新型创造性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 新型性 创造性 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性富有美感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权利冲突 发明、实用新型 独占实施权 产品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方法专利使用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按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外观设计为生产经营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专利权内容实施许可权 处分权 标识使用权 前提:申请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许可而未在合理时间内获得 专利强制许可防止权利滥用:授予日起3年,且申请日起4年,无正当理由而未实施 或未充分实施专利 限制(不含外观设计) 反垄断:实施专利权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专利指定实施仅限国有企业事业事业单位任何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无效理由 无效 自始无效 法律效力对生效文件合同不追溯 权利消灭 但显失公平或恶意又可追溯 保护期届满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起算)其他年费 书面声明放弃 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 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照片的外观设计为准(限于指定产品类别) 发明、实用新型 全部覆盖原则 等同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 判定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不否定专利有效性) 外观设计:产品类似,设计类似 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人 申请日前实施或准备实施 原有范围内持续使用 合法投入市场,专利权用尽 不视为侵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临时过境为自身需要使用Bolar例外 抗辩 合法来源:善意侵权,不赔偿,停止销售,可不停止使用 现有技术抗辩 知识产权法 专利法 商标是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概念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标志 平面 可视性商标 立体 构成 气味 不可视性商标 音响 使用对象:商品、服务 构成要素:平面、立体、音响、气味使用者:制造、销售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两个以上近似商标 防御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注册使用同一商标 作用: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绿素食品、纯羊毛证明 特殊商标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以其他组织名义注册沙县 一般商标 种类 不以注册为前提 知名度 含义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a.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同类混淆: b.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跨类混淆”;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c.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防止淡化; d.对恶意注册行为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的期限限制 认定主动和被动 注册烟草必须注册,其他自愿注册 是否注册 非注册 强制注册和自愿注册相结合 范围:任何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条件 应有使用意图(不要求有使用事实) 注册条件 申请人禁止条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应当予以驳回 <1>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十七条) 外国主体的特殊条件<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十八条) 合法性应由法定的构成要素构成显著性独特性、或可识别性的特点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 商标条件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非功能性注册 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和利益相冲突商标中不得有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取得(注册取得) 申请在先原则同一天看在先使用,都未使用协商,协商不成抽签 原则优先权原则国外申请6个月,政府展览6个月自愿注册原则 分类注册原则 提交申请文件收到之日为准 一般原则 商标代理 商标的国内注册申请另行申请 特殊规则重新申请变更商标内容 变更申请变更注册人信息,只要与最初提交的申请信息不同,就需要变更申请 无异议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并公告(9个月)异议期3个月 异议不成立核准注册 审查(全面审查原则) 有异议 异议成立(12个月) 驳回申请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30天—起诉申请人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营业地 申请人已在本国获得基础商标注册 商标的国际注册注册程序 有效期20年 期限和续展 续展20年 标志不具有显著性 绝对理由三维标志具有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则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不予注册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 相对理由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 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法确认和保护的商标权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使用权商标权人在其核定使用的是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内容 许可使用 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禁止权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种类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 a.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许可人的法定义务b.在规定的期限内(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递交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 a.保证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当事人法定义务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b.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 形式要求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签订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权利内容 形式要件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2.商标局核准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该注册 转让 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关于一并转让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10年 保护期限 续展权:期满前12个月内,或6个月宽限期 注销 商标权终止无效 撤销49条 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照职权撤销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一)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事由 (二)第三人申请撤销 后果:视自始不存在假冒仿冒 销售侵权商品侵权《商标法》57条仿造擅自制造 反向假冒 故意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相同与否 类似商品判断 其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是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保护 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指示性使用 侵害商标权的例外 商标权用尽 在先使用 责任方式: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影响 侵权民事责任 恶意注册确定数额的一到五倍 赔偿金额 普通五百万元以下 限制 合理使用:描述性、指示性 商标权穷竭先用权 非商业性使用 注销:申请或到期 消灭撤销:连续3年停止使用,成为通用名称,自行改变注册事项无效:绝对事由、相对事由 商标法 概念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法律规制体系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地理标志 范围 商业秘密 总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客体是无形财产 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 法律特征 地域性 诉讼时效 时间性 2年 超过时效,在权利保护期内,判决停止侵权,赔偿额往前推算2年 著作权的概念: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 财产权利的总和 保护对象产生依据 与工业产权区别 专有性和排他性 侧重目的中国公民 对人 外国公民 效力 协议条约 出版地 对事 时间权利保护回溯,著作权法不回溯 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保护对象(作品) 独立创作 独创性:原创性 构成要件 创作结果具有适当创造性 有具体的表达形式不要求有一定载体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文字;口述;音乐、舞蹈、曲艺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 (类似)作品;设计图地图模型;计算机软件(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民间文学艺术、其他 作品种类 政府文件、时事新闻、历法数表公式 不予保护对象公知公用 一般作品原始作者 思想观念 自然人作为作者法人被视为作者 含义: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归演绎作品作者享有 演绎作品 <1>演绎作者在演绎他人作品前,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 支付报酬。 著作权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不得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2>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应该取得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双重著作权 含义: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主体 合作作品 <1>主观方面:合作作者之间应该有合作的意愿 构成要件 <2>客观方面:合作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可分割: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侵犯整体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不可分割: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对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的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利用某个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著作权归属:著作权由汇编作品作者享有 利用整个作品,汇编人许可 特殊作品原始作者 汇编作品 双重著作权 著作权行使:不得损害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 署名权、表演者权、剧本音乐的著作权可单独行使 影视作品 著作权行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 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一般情况归作者,但法人与作者可优先使用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作者有署名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一直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 委托作品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 著作权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代表著作权转移,原件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匿名作品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1.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特点2.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不可继承性和个别全能的可转让性、 可继承性 3.原则上保护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