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行政程。 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行政法内容和形式上的特征 行政法内容上: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分类:组织关系、行为关系、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概念: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系统内部外部) 分类原生的/派生的(形成原因不同,是否由行政活动直接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 单一/多重(基本构成要素一个或多个)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承担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界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 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前者属于国家机关,后者属于社会组织。 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行政组织法,后者依据组织章程。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 主体权力来源不同:前者权力来源于行政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后者权力主要来自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行政相对人 行政第三人 职权法定 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行政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的即无行政适当性 比例原则必要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衡量性,行政手段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其实现的利益平等对待 行政公开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公正公众参与 诚实守信 诚信原则信赖保护,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主体 概念: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一定的职责,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是组织 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概念界定 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实现行政目的并能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第三章行政组织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概念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前者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一种法律制度;后者则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参与实施具体行政任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 前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后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前者权利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后者权利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概念 范围,除了一般公职人员以外,也包括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些行使行政管理权但使用事业编制的也适用公务员法。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如:档案馆、史志办、地震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执行职务权)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职位保障权)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参加培训权)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批评建议权) 6.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诉控告权) 7.申请辞职(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利申诉,对本人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愿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 权利的救济 控告,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章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守法) 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联系群众) 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忠于职守)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守机密) 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P36ppt 有违纪行为的存在 条件 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处分形式 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主观过错,为故意或者过失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主体资格认定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组织要件法律要件 行政机关已经依法设立成为正式的国家机关,所有要件均已经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身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开除 追偿,公务员对导致国家赔偿的国家侵权行为有故意、重大过失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后可以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责任。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的概念产生法律效果 产生的效果是行政法律效果,引起行政法律关系是对外部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内容: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受法律规范的拘束程度: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分类启动是否由相对人申请:依职权行政行为、应请求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利益不同: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有无限制条件: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有无形式要求: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是行政主体 主体合法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 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意程序做出不横向越权 权限合法不纵向越权 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有事实根据且证据确凿 内容合法正确适用依据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合乎立法目的 法定方式 程序合法法定步骤和顺序法定时限 目的审 法律审(法律适用审查)证据审 公定力(外部),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确定力(本身),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未经效力内容法律程序不得变更。 拘束力,行政相对人应当服从。 执行力,行政相对人若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经相关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经相关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 公开发布 生效要件 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主体做出行政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行政行为的效力 撤销 合法要件缺损(主体、权限、内容、程序) 条件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合理性审查,一般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法院一般不得以不适当为由撤销) 自撤销之日起失效,撤销前仍有效(包括授益行政行为) 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对相对人做出不利处理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即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对于授益行为,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撤销也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行政主体赔偿。 因行政相对人过错或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共同过错导致撤销的,撤销的效力追诉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 行政行为作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经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条件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 失效废止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完成了历史使命,自然终止。 法律后果: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因第一二条而废止的,行政主体应该给予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导致犯罪 条件 该行政行为不可能得到实施 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受该行政行为拘束 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无效 法律后果 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宣布无效 宣布无效后,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返还或赔偿,并免除义务。 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六章行政立法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主体:全国人大及常委、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及政府 从事特定活动 从事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法律的设定权 确定资格资质 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公职、编制、财政 组织的主体资格确定事项 其他事项 设定 十二条规定的也可以设定 正式设定: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同时符合后两个条件)第十三条无法规范的 尚未制定法律的 十二条规定的也可以设定 第十三条无法规范的 行政许可 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 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同事符合后两个条件) 内容上,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设定的关于确定资格资质和组织的主体资格确定的许可。 效力上,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相关主体在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二条可以不设置行政许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自主决定; 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能够解决。 临时许可: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正式设定和临时许可有不同的设定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 实施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要求 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以自己的名义 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皆为行政机关,且委托方有法定的行政许可权 委托方的委托行为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要求委托许可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前提 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效果由委托方承担 受托方不得再将许可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概念: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特征:制裁性、处分性、不利性、法定性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种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行政拘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各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设定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设区市以上):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可以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 管辖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可以重复警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一般两年内未发现便不再追诉 一般概念:主体、客体、限制性条件 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长到5年。 连续或继续状态自终了起算。 表明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 简易程序(个人200元以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