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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提炼总结)

2022-12-14魏先生南之数字服务S***
刑事诉讼法(提炼总结)

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 第一、专属性:刑事诉讼属于国家司法活动,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第二、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主动性、普遍性、深刻性) 第三、程序性:刑事诉讼是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工具特点性?独立性?) 第四、参与性: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民主性) 第五、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目的和任务(目的性)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目的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目的、根据和任务 根据宪法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惩罚犯罪)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人权) 任务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教育大众) 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防卫社会)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 审判公开原则例外14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2)人民法院判决必须严格依法; (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例外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一审终审 陪审原则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性质: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1)被动性 (2)程序性 (3)中立性 特征 (4)判断性 (5)审查性 (6)终局性 (1)有权依法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 (2)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3)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职权 人民法院 (4)有权调查核实证据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 (5)有权制裁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6)有权交付执行或执行生效裁判 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7)有权决定再审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组织体系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第一,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独任庭第二,只能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只适用于刑事速裁案件)第三,只能由审判员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2)高院、最高院审判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审判员和陪议事规则 审判组织 合议庭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 (4)最高院、高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 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刑事诉讼 审判委员会(集体领导) 第一,在案件范围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其他 第二,在程序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已开庭审理之后的案件;必须是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条件定的案件 第三,提交方式上,由合议庭提请法院院长审查后,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主持机关 效力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性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 法律地位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职权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侦查权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公诉权 法律监督权 批捕权 领导体系 外部体系内部体系 (1)与人大的关系:党委领导、人大监督 (2)上下级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 (1)检察长负责制、统一领导检察工作 (2)检察委员会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性质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法律地位公安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一)公安机关立案权、侦查权、行刑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 (二)国家安全机关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三)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四)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机关(五)检察机关 (六)海警局 1、行政权 警察权2、司法权 (1)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行刑; (2)刑事侦查领域的绝对控制; A、强制性侦查行为的自行采用:如:搜查扣押B、对被羁押者的直接控制; 3.问题:侵犯人权 是指除刑事诉讼主持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概念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诉讼参与人。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2、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特征 3、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对诉讼活动的推动起关键作用 4、诉讼活动方向的不一致性 1、被害人 2、自诉人 分类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概念是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告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1)他们是同一个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称谓。 (2)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 特征(3)他们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具有不可替代性。 (4)地位的复杂性: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是辩方,享有辩护权;其供述、辩解为证据的一种。 区分已检查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中界线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知悉自己被指控的罪名 *(3)对司法人员侵权行为的控告权 (4)在侦查阶段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5)有权进行辩解 *(6)有权申请回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7)对司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 (8)有权委托辩护人 (9)特定情形下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权 (10)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11)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自诉案件中有权进行反诉; 诉讼参与人 (1)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2)侦查讯问中,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诉讼义务(3)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4)遵守法庭纪律、承受起诉、审判 (5)协助执行 当事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代表单位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 (1)单位其他负责人 (2)自然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被害人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特征(2)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3)检察机关并不直接代表或总是代表被害人的利益(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 (2)对司法人员侵权行为的控告权 被害人 诉讼权利(3)申请回避权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参与权 (5)有权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1)控告并要求立案的权利 (2)(公诉案件“告状无门时”)直接向法院起诉权 特有的权利 (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不具有独立上诉权(无法区分公诉和自诉、削弱上诉不加刑原则、增加 (5)申请抗诉权二审) 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含义自诉人一般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1)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自诉案件的范围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提起自诉权 自诉人 (2)有权委托代理人 (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有权撤回自诉 权利(5)有权自行和解 (6)申请回避 种类(7)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得调解) (8)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9)上诉权 (1)承担举证责任 义务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2)出席法庭参加审判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概念求的人。 原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 (2)被害人死亡或者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分类或者近亲属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人被告(1)刑事被告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分类 (3)刑事被告人所在单位 (4)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概念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产生根据: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1、法定代理人 设立对象: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精神病) (1)在诉讼过程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参加诉讼不必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2)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3)行使起诉、上诉、反诉等属于当事人的专有权利时应以被代理人诉讼地位的名义进行,对于行使辩护、申诉、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则可以以自己名 义进行; 其他诉讼参与人 (4)不得为被代理人代理与其特定人身有关的诉讼活动,如:不得代被代理人进行供述、辩解、接受强制措施、服刑等。 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 2、诉讼代理人(意定代理、授权代理)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3、辩护人(1)律师;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向刑事诉讼主持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 况的第三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1)积极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2)消极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证人资格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分类(3)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亲自感知,质证,责任) (1)证人及其近亲属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 4、证人 (2)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为自己的姓名保密 (3)有权控告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 权利(4)有权抵制非法取证 (5)有权自行书写、更改、补充证言 (6)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 (7)因出庭作证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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