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2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条件职权审查、调查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内容 起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接到民事起诉状 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不服可上诉)当场不能判定,应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 登记立案需补充必要相关材料,及时告知,补齐后7日内决定; 立案后发现不符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若发现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效果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规则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应予受理 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成立的判决驳回起诉 当事人一审未以诉讼时效抗辩,原则上,二审也不得以此抗辩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 应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法院不得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 当事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时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再次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受理 不予受理起诉 行政诉讼签订有仲裁协议、劳动纠纷、非民仲裁 事诉讼、无管辖权的不受理 已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说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已发生法律效力又起诉,告知申请再审,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受理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不予受理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维持收养关系,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精神损害赔偿应和物质损害赔偿一并提出 请求标准前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不得再起诉案件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 标的标准前后诉标的相同 当事人标准前后诉当事人相同 未经实体审理过,不属于重复起诉 对实体法律关系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又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允许重复起诉的,可再次起诉 符合督促程序规定,转入督促程序 庭前分流程序 立案调解开庭前可调解的,调解解决纠纷,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需要开庭审理,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确定举证期限 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做好审前准备 1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诉讼请求、反诉 3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证据保全 内容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庭前会议 程序分流 6进行调解 转入督促程序调解 明确争议焦点 确定简易或普通程序 效力当事人认可的证据,经审查,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普通程序,开庭3日前传唤当事人 传唤与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用通知书外地的,留有在途时间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应组成合议庭、必 3法庭调查 法院据案件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庭审调解法庭辩论终结,能调解的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开庭审理须开庭审理4法庭辩论最后一次辩论结束后,由审判人员秘密评议、公开宣判 5庭审笔录:书记员制作后,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 6合议庭评议: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保密原则; 7宣判 当庭宣判(审完当庭就给审判结果),要10日内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定期宣判(审完改天再给审判结果),要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庭审理内容 争议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庭调查和辩论合并进行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同一事实,同一法院 反诉与本诉 可以合并审理基于相同事实,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 普通 程一审期限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变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 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 标的物灭失或变化致使原请求无法实现 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提出的反诉,无法另诉解决的 序(6+6+X)立案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延长X个月); 申请撤诉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条件 视为撤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准撤诉 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不准撤诉 不准许撤诉情况 公益诉讼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公益诉讼和解后,不得撤诉 庭审程序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不准撤上诉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 1本诉原告撤诉,有独三之诉继续 撤诉(原告) 2本诉撤诉,反诉继续审理 3一审撤诉后,原告可再次起诉 4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不得再重复起诉 5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不可以再上诉撤诉的效果6二审中撤回上诉,不可以再上诉 7再审中撤回再审申请,不可以再申请 8执行中撤回执行申请,可以再申请执行 9当事人撤诉,由撤诉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但减半收取 10仲裁和解后撤回仲裁申请,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11原告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自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程序终结; 后果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原告仍可起诉(离婚除外);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时间可以确定,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延期审理(决定书) 3需通知新证人,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 4其他合理的理由;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时间不能确定,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中止(裁定书)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缺席判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拘传(拘传票) 属原告方,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不必须到庭 属被告人,缺席判决(裁定书) 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原告撤诉,法院不准许撤,原告拒不到庭 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被告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拒不到庭,属被告方,必要时可拘传 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审理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延期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诉讼终结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人的; (裁定书)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文书公开公众可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内容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判决 判决宣告 宣告离婚诉讼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当庭宣判的,应在判决宣告后10日内发书面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应当庭发判决书;笔误:用裁定书补正; 判决错误的纠正一审宣判后,原审当事人上诉,原审法院可提出原判决有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 法院发现判决有错 当事人不上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2保全与先予执行; 3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4中止或终结诉讼; 5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裁定 6中止或终结执行; 7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8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9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 10其他; 1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可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决定2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 3指挥诉讼进程:延期审理等; 适用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约定适用:一审中当事人约定适用,在开庭前提出且不违反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适用范围 法定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先调解的案件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合同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不适用情形3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得适用独任制 (禁止性规定)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5第三人撤销之诉 简 易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程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如特别、督促、公示催告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 序审前准备 双方同时到庭,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当即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征得其同意后,合理确定答辩期(可以少于15日),举证期不得超过15日 使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不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送达 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双方就开庭方式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简易程序特殊性审理独任审理,必须开庭审理 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限制,但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审限(3+1) 审限到期,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立案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 应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或裁判理由部分可适当简化)裁判不宜当庭宣判的,定期宣判 判决结案,应公开审判,文书须加盖基层法院印章,不得用法院庭印章代替基层法院印章起诉方式简便,原告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代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 可以没有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灵活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特点 被告书面答辩,法院征得同意,确定答辩期间 庭审程序简便:一次审结,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裁判文书可简化 简单民事案件或应按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的条件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金钱给付案件 依法适用: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可协议适用: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适用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实行一审终审 海事法院可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小额 不适用情形 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4知识产权纠纷 5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6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易程序,使用简易程序规定 2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但可以再审 3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缴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4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特点 5答辩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6不需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立即开庭审理 7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8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再审得到的判决(实质是普通程序,再审纠正)可以上诉审限(2+1)小额诉讼程序应在立案日起2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 上诉和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上诉,实行一审终审管辖法院: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事由成立,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再审 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上诉 程普通转简化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序法院认为案件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转简化转普通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 化审限自立案之日起算; 小额转简易或普通程序 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已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 在开庭前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适用简易程序;若不成立,告知当事人,记入笔录 转化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