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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提炼总结)

2022-12-14魏先生南之数字服务S***
国际经济法(提炼总结)

国 际经济法 合同中选用的贸易术语 买卖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80年公约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定 交货责任 运输法律关系 承运人的责任 货损责任 险别 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人的货损责任 除外责任 托收银行——代理 支付法律关系 银行的责任 信用证银行——收单付款 导论 船上交货(不包运、不包险)合同约定装运港(方便买方签订运输合同) 装运通知买方安排运输后通知卖方,以便其货交承运人,否则未交货/延迟交货不算违约 FOB(FreeonBoard) 投保通知卖方义务,装运后通知买方以便及时投保,否则运输损失卖方承担 但投保并不是买方义务,只是货物损失买方承担而已 包运不包险合同约定目的港(方便卖方签订运输合同)CFR(CostandFreight)投保通知卖方义务,装运后通知买方以便及时投保 船运 但投保并不是买方义务,只是货物损失买方承担而已 包运+包险合同约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买方无特殊要求)平安险(海运最低险) 不投保卖方承担平安险范围内的损失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与FOB区别在于:卖方是否负责装船 风险转移装运港交货,装运上船,风险转移(包括约定目的港的CFR、CIP) 装运 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FCA(FreeCarrier)(对应FOB) 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可以在自己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但不负责卸货 任何运 输方式 CPT(CarriagePaidto)(对应CFR) 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对应CIF) 风险转移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即装运地 EXW(EXWorks)工厂交货(出厂概不负责)卖方最舒服 DAP(DeliveredatPlace)运到 国际 贸易术语 DAT(DeliveredatTerminal)运到+卸货 DDP(DeliveredDutyPaid)进口、完税+交货买方最舒服 卖方义务卖方交货义务延续到进口国,需运到指定目的地 到运 EXW一经出厂概不负责 FAS(船边)FOB(船上) 船运 装运CFR(船上+运输) CIF(船上+运输+保险) FCA(货交承运人) 总结 任何运输方式CPT(货交承运人+运输) CIP(货交承运人+运输+保险)DAP(运到) 到运 任何运输方式DAT(运到+卸下) DDP(运到+完税) 只有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为公约缔约国方适用公约 主体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营业地 在中国的日本籍公司同国内公司做交易不适用公约 客体(不适用) 船舶、飞机的买卖、电力、消费者合同、拍卖、有价证券与货币 适用 范围 效力(但是公约调整合同成立—要约承诺规则) 内容(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物权领域,公约只规定债权问题,规定了所有权担保)产品责任(不调整侵权问题,只调整合同之债,规定了质量担保) 准据法完全排除公约 效力 术语部分排除公约 成立 适用“要约—承诺”制度 交货义务涉及运输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交货 义务 交货地点 交货义务不涉及运输合同明确的特定地点或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合理时间 交单 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卖方卖方提前交单卖方享有时间届满前单据纠错权,但是要赔偿相应损失 义务 货物 相符 质量担保 数量相符卖方多交买方可以接受,但是要付钱 所有权担保 权利 担保地域限制买方营业地+合同预期的转售/使用地知识产权担保买方早就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 免责买方指示有误 1980 公约 买方早就知道第三方的权利,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违反诚信义务) 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支付 货款 支付地点 其他情形:卖方营业地 支付时间卖方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接受义务 买方不能因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费用(同 合同法不同,合同法规定根本违约可以直接拒收) 买方义接受 务货物 但接收不等于接受 卖方提前交 买方拒收权 卖方多交买方有权拒收 时间限制 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检验 货物 卖方义务涉及运输:目的地 检验地点 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须转运:转运目的地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合理时间,最长两年(除非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买方救济实际履行、减价、交付替代物(仅根本违约)、修理、宣告合同无效(仅根本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救济和免责 卖方救济宣告合同无效(仅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支付利息 合同约定贸易术语优先 一般货物 卖方交货义务不涉及运输 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无约定 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风险 转移卖方交货义务涉及运输 在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卖方有在特定地点交货的义务 货物特定化以前不转移 在途货物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单货分离、物权凭证 作用 货物收据、合同证明 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具有唯一性 记名提单 提单种类不可转让 收货人抬头不同 不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凭指示,要背书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单货一体(短途运输)海运单与提单同样具有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作用,但其不能作为物权凭证 VS海运单 凭身份证件取货 责任主体承运人、取货人连带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CIF价赔偿足额赔偿(维护海运环境) 依法货物被海关提取或者交给港口当局的 海运承运人 的交货责任 依卸货港所在地的法律 到港货物超期被海关提取拍卖 按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等 记名提单 承运人的免责 only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不可以(保护提单流通效力) 他人持正本提单取走货物 海运 诉讼时效与适用法律一年时效适用中国《海商法》 偏承运人 《海牙规则》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仅限于“开航前和开航时”,并非整个运输期间 (三个规则均有此义务) 管货义务 不过失免责三大规则都承认无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 航行过失免责 承运人过失免责×2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但承运人实际过失(如不适航)或者私谋除外毫无合理因素,但是适用此种规则运费最为便宜,故实践中适用颇多 责任期间装到卸 诉讼时效一年 两规则虽未对延迟责任、实际承运人等做出规定,不意味着免责,因为个案提单可以约定偏维护货方利益 《海牙规则》、不存在过失免责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责任期间接到交 迟延责任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不超运费总额) 《汉堡规则》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海牙规则》无规定,此四件事情不允许双方约定 将舱面货和活牲畜纳入调整的货物范围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不可对抗收货人)诉讼时效两年 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义务(不适航或管货不当)赔偿 货损责任总结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四句话足以) 承运人航行过失只有《汉堡规则》规定赔偿,其余两个规则承运人免责 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只有《汉堡规则》规定赔偿,其余两个规则承运人免责非物权凭证(最快运输方式,无需单货分离) 空运限额赔偿 其他 运输 责任《华沙公约》为不完全责任制,保留航行过失免责 《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均为完全过失责任制 非物权凭证(因为多国海关均需检验,无法单货分离),不得单方转让 铁路运输 完全过失责任、连带、足额赔偿(因为铁路运输最安全,无需特殊制度鼓励) 保险人的责任主要是由险别决定的,关键是判断何种“风险(原因)”导致了何种“损失(结果)” 海上风险(海运 环境相对固有) 自然灾害人的意志不可逆转海上强热带风暴 人的意志可逆转承运人恪尽注意可以避免 意外事故 装卸过程中货物整件入海 排除法,不属于特别与特殊外来就属于一般外来 “风险” 一般外来 货物的钩损(外包装不小心弄坏) 常考不明原因的短量 外来风险 淡水雨淋险(如果热带风暴雨淋湿则属于自然灾害) 特别外来 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比如中美贸易海关政策的变化、关税政策变化) 特殊外来 战争、罢工 实际全损 物理状态上的毁损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沉入海底,推定为灭失 船货共同危险单纯的货物危险,如水果发霉防止传染扔掉不算,因为不危及船只安全 为救雷击导致的火灾用灭火器灭火毁损货物水损算,但原先火损的不算 共同海损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 险别 “损失” 为救搁浅船只抛货的算,但原先搁浅损坏的不算 部分损失 措施是合理的 海运 保险 单独海损 非“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部分损失如:雷击导致的火灾损害的货物 个案处理首先判断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若是部分损失,再看损失是否“有意”从而判断是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 注意 非“有意”的部分损失一定是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一定是部分损失,因为最终一定会分摊损失 “有意”还必须同时满足“船货共同危险”“合理”的要件才属于共同海损 平安险 只承保海上外来风险(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除外) 1.都赔海上风险的意外事故致损 基本险别 水渍险 一切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2.平安险的赔偿范围,水渍险和一切险都赔 3.一般外来风险只有一切险赔 =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11种 险别 附加险别 特别附加险:6种 基本险种均不包含,都需要额外投保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海上风险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 外来风险 我国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仓到仓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 发货人责任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法定免责) 无法对应保险责任期间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数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间接损失不赔偿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索赔时效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性质性质上属于商业信用。《托收统一规则》属于国际惯例 卖方→托收行→代收行→买方 托收法律关系 卖方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是彼此独立的委托代理关系,卖方与代收行、代收行与买方无法律直接关系 银行的责任 管一 代理(法律地位)、收款(法律责任) 基本法律问题 三不管 票据、货物、票据追索三不管 银行的免责 单据实质免责、传递延误/遗失免责、不可抗力免责、货物免责、票据追索免责 具体 托收行对代收行行为免责不合理免责条款,这也是目前托收虽方便,但更多用信用证的原因 光票托收 托收 种类(依汇票是否附有单据) 付款交单 跟单托收 承兑交单对卖方而言,承兑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卖方无权直接对代收行起诉 代收行过失导致卖方 损失的法律后果 卖方无权要求托收行赔偿损失,因为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卖方有权依据买卖合同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银行依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卖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性质性质上属于银行信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属于商业惯例 银行的付款保证责任 买方→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卖方→通知行、议付行→开证行→买方 法律关系 卖方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为基础的银行保证 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现一致)条件下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 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向受益人(卖方)付款 基本法律问题 审单期—5个工作日(是工作日不是天)(高效率要求) 可以直接拒付。但银行也可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买方),同意的,银行可以放单 银行审单开证行发现单证和单单表面不符 是否联系申请人,是否释放单据,是银行权利,并非银行义务 一旦信用证经过保兑,开证行和保兑行承担连带责任 开证行的免责单据实质免责、传递延误/遗失免责、不可抗力免责、对买卖合同实际履行状况免责 保兑信用证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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