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二十国集团(G20)授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包容性框架”),研究制定双支柱方案,完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全球最低税规则(GMT)要求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在每个有成员实体的辖区有效税率不低于15%,否则需缴纳补足税至实际税负水平达到15%。GMT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两项紧密联系的规则,均是针对跨国集团在其他辖区的低税利润补征税款,两者又合称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为避免本国低税利润被他国征税,各国也可以选择引入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先于其他辖区对跨国集团在本国境内的低税利润补征税款。包容性框架将GloBE规则定为“共同方法”,不强制各国实施,但实施的国家需遵照包容性框架共识成果立法实施相关规则,协调一致实施。
二、丹麦立法概况:丹麦以正式立法的方式引入了全球最低税规则,其国会于2023年12月7日通过了《最低税法》(Minimumsbeskatningsloven),构成了丹麦全球最低税规则落地实施的基础性立法。丹麦最低税立法完整引入了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同时在法律文本中也体现了境内最低补足税(DMTT)的内容。根据丹麦现行立法安排,收入纳入规则与境内最低补足税规定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低税支付规则一般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三、重要条款:丹麦最低税立法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受测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这些成员实体位于丹麦。涉及的相关政策为截至2026年3月底有效的法律法规。GloBE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基础进行调整确认。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是指在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成员实体所确定的净所得或亏损(在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任何调整抵销之前)。有效税额的计算范围包括与所得或利润相关的税款,不包括不包括以下税款:母公司在合格收入纳入规则下应计的补足税;成员实体在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下应计的补足税;归属于成员实体因适用合格UTPR规则做出调整而征收的税款;不合格的可退还估算税;保险公司就投保人的回报所支付的税款;处置本地有形资产所产生的净所得或净亏损有关的税款,在作出相关选择的财年,不计入有效税额的计算范围。有效税率的计算方法为经调整有效税额总和/该辖区财年的净GloBE所得。补足税的计算方法包括计算补足税比率、计算辖区超额利润、确定附加当期补足税金额、确定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金额、计算辖区补足税、将补足税分配至成员实体。
四、征管要求:需向丹麦海关和税务机关提交补足税信息的成员实体,须在报告财年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登记。报告主体位于丹麦的成员实体,必须以标准表格形式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提交补足税的相关信息。纳税人应在报告财年最后一日起15个月内将补足税报告表提交给丹麦海关和税务机关。若位于丹麦的成员实体未按规定及时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提供补足税信息,海关和税务机关可在信息报告期满后,对该成员实体该财年的补足税进行评估。
五、立法文本原文链接:提供了丹麦最低税立法的相关法律和行政令的原文链接。
六、OECD已发布文件:提供了OECD关于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已发布文件的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