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全球最低税规则实施指引
背景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二十国集团(G20)授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研究制定双支柱方案,完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2021年10月,包容性框架成员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部分国家依据模板在国内立法落地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GMT)。GMT要求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在每个有成员实体的辖区有效税率不低于15%,否则需缴纳补足税至实际税负水平达到15%。GMT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两项规则,均是针对跨国集团在其他辖区的低税利润补征税款。包容性框架将GloBE规则定为“共同方法”,不强制各国实施,但实施的国家需遵照包容性框架共识成果立法实施相关规则,协调一致实施。
阿联酋立法概况
阿联酋内阁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议,决定对跨国企业集团征收补足税,构成阿联酋GloBE规则落地实施的基础性立法。阿联酋财政部发布了2025年第88号部长决定,纳入OECD发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立法模板、注释和征管指南,作为补足税规则解释和适用的官方指引。阿联酋最低税立法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年。
重要条款
适用范围
阿联酋最低税立法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受测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包括位于阿联酋境内的成员实体、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子实体、根据阿联酋法律设立的无国别成员实体等。不适用于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工具等实体。
GloBE所得或亏损的计算
成员实体的GloBE所得或亏损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基础,经调整后确认。主要调整项目包括成员实体的净税收费用、排除股息、排除权益损益、所含重估方法损益、非对称汇兑损益等。
经调整有效税额的计算
经调整有效税额等于其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中与该财年有效税额相关的应计的当期税收费用,并按以下因素进行调整:财年有效税额的增加额和减少额的净额、按照递延所得税规则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调整总额等。
有效税率及补足税计算
跨国企业集团的有效税率,应按每个财年及每个存在净GloBE所得的辖区分别计算。有效税率=经调整有效税额总和÷该辖区财年的净GloBE所得。补足税的计算方法包括计算补足税比率、计算辖区超额所得、确定附加当期补足税金额、计算辖区补足税、将补足税分配至成员实体等步骤。
安全港规则
在特定过渡期内,如跨国企业集团在阿联酋满足规定条件,辖区在该财年的补足税应视为零。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适用于2027年1月1日之前开始且在2028年7月1日之前结束的财年。初始国际化跨国企业集团豁免机制适用于处于国际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可被排除在阿联酋补足税适用范围之外。
征管要求
适用阿联酋国内最低补足税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应以联邦税务局规定的格式、方式和时限向其登记。位于阿联酋的每个成员实体、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子公司,应向联邦税务局提交补足税报告表。联邦税务局有权对成员实体的补足税报告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立法文本原文链接
阿联酋全球最低税规则相关立法文本原文链接包括2023年第60号联邦法令、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议、2025年第88号部长决定、财政部常见问题解答等。
参考文献
OECD已发布文件包括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Pillar Two):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Consolidated Commentary to the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2023)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