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01 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一)市场成员结算权利与义务-发电企业、独立储能 【发电企业、独立储能】 Ø可以获取、查看其在各历史交易日、各历史结算时段的结算明细。结算依据出具后,应按照时间表核对并确认结算依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结算依据、结算账单存在疑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提交结算查询; Ø负责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 Ø按照市场规则,承担辅助服务、偏差考核、违约等相关责任; Ø向电网企业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或收取结算电费。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一)市场成员结算权利与义务-批发用户 【批发用户】 Ø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填制合约结算方式、价格等信息,将合约上传至电力交易平台备案。可以获取、查看其在各历史交易日、各历史结算时段的结算明细。结算依据出具后,应按照时间表核对并确认结算依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结算依据、结算账单存在疑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提交结算查询; Ø负责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 Ø按照市场规则,承担辅助服务、偏差考核、违约等相关责任; Ø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或收取结算电费。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一)市场成员结算权利与义务-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 Ø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要求提供注册材料;Ø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履行购售电合同、零售合同及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将零售合 同上传至电力交易机构备案;Ø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填制合约结算方式、价格等信息,将合约上传至电力交易平台备案。可以获取、查看其在各历史交易日、各历史结算时段的结算明细。结算依据出具后,应按照时间表核对并确认结算依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结算依据、结算账单存在疑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提交结算查询;Ø负责提供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Ø按要求提供零售用户、聚合资源注册信息变更情况、零售合同等资料,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Ø按相关规定提供开展交易业务必需的履约保函,按照市场规则和零售合同承担相关责任;Ø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聚合资源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发电与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零售用户、聚合资源按照市场规则,承担辅助服务、偏差调节、违约等相关责任;Ø向电网企业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或收取结算电费;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需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向电网企业支付购电费、输电费,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结算以及开具发票等业务。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一)市场成员结算权利与义务-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交易机构】 Ø负责按照规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方式向各经营主体单独推送其结算明细和结算依据,在电力交易平台公开计算示例和说明,并推送至电网企业;数据推送应采用数据接口等便于经营主体使用的方式; Ø负责按规则处理经营主体结算的相关查询; Ø负责经营主体的履约保函管理,接受电网企业履约保函、保险的使用申请,要求履约保函、保险的开立单位支付款项,向经营主体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并做好相关信用评价管理记录; Ø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的结算信息和数据进行涉密管理。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一)市场成员结算权利与义务-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 Ø负责现货、辅助服务交易组织; Ø负责提供现货市场和调频市场出清结果等结算准备数据;Ø负责提供辅助服务交易费用、“两个细则”费用及分摊结果。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一)市场成员结算权利与义务-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 Ø负责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按自然月周期向经营主体出具收费账单,并按照规定向经营主体收付款;Ø负责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付费等服务;Ø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的结算信息和数据进行涉密管理;Ø负责向发生付款违约的经营主体催缴欠款,对于逾期仍未全额付款的经营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履约保函、保险的使用申请。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二)结算原则-结算模式 中长期市场根据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及合约价格进行结算。市场初期,经营主体的中长期合约结算参考点为日前统一结算点。 现货市场根据现货市场日前、实时结算电量及现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当市场出清后的全网统一结算点电价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T限价后,执行二级价格限值。执行二级限价限值后,相应时段的全网节点电价按照全网统一结算点电价与二级价格限值的比例进行等比例缩减,作为实际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二级价格限值的上限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确定。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二)结算原则-结算模式 对于竞价燃煤机组(以及申报电蓄热用电计划的联合主体)、新能源场站,日前市场出清上网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省间日前现货交易结算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日前市场节点电价进行结算;实际上网电量与日前市场出清上网电量、省间日内现货交易结算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市场节点电价进行结算。 对于非竞价燃煤机组,日前市场出清上网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日前市场节点电价进行结算;实际上网电量与日前市场出清上网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市场节点电价进行结算。 现货市场 当发电侧主体存在多个母线节点时,其节点电价根据该主体所在多个母线节点算术平均电价确定。 对于暂不参与现货市场的机组,实际上网电量按照其各类中长期合约和优先发电合约电价进行结算。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二)结算原则-结算模式 对于一类用户和售电公司,日前申报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的偏差部分,按照日前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与日前申报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 对于三类、四类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月度实际用电量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政策。 现货市场 其中:月度代理购电合约电量按照合约电价进行结算,月度实际用电量(抄见电量按月扣减非市场化电量部分,加线、变损分摊电量)与月度代理购电合约电量的偏差部分,按照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的月度加权价进行结算。电网代理购电的增收收入,纳入保障优先购电用户价格稳定产生的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省间现货购电交易形成的相关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二)结算原则-结算模式 独立储能日前现货市场出清的充电电量、放电上网电量按照日前节点电价结算;实际充电电量、放电上网电量与日前现货市场出清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节点电价结算。 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的分摊及返还按照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系统运行费用中的调频市场相关费用按照《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执行。市场初期,独立储能暂不承担除执行偏差获利回收费用以外的市场运营相关结算科目的分摊或返还。 现货市场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二)结算原则-结算模式 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参与日前现货市场优化、调频市场时段,日前现货市场优化形成的用电计划曲线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日前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与日前用电计划曲线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 其中,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非现货调节时段,日前申报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日前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与日前申报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 现货市场 能力校核测试不满足参与现货市场条件或自愿选择参与日前需求响应类交易的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日前申报电量分时段叠加(扣除)需求响应类交易日前中标电量或仅日内、实时参与的需求响应类交易实际有效调节电量后的日前等效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日前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与日前等效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需求响应类交易结算按照相应规则执行。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二)结算原则-结算模式 零售市场结算依据售电公司、二类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以及和电网企业签订的《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执行。二类用户按照与其绑定的售电公司在相关合同中共同确定的结算电价、偏差电价作为零售市场结算依据。二类用户与售电公司结算方案的定价方式未采用分时模式的,其结算电价在结算时按黑龙江省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时段或现货市场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标准执行。 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与聚合资源按照签订的聚合协议以及和电网企业签订的《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结算零售市场,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各经营主体“两个细则”考核、补偿以及相应的分摊或返还费用具体结算方式详见东北电网“两个细则”相关规定。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二)结算原则-结算模式 (一)电力批发市场按照“日清月结”的模式开展结算。按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分账单;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相应经营主体发布。 电网代理购电及三类用户、四类用户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并向三类用户、四类用户发布。 (二)零售市场根据售电合同性质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即按月进行零售市场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经营主体发布。 电力批发市场以每15分钟为一个结算时段。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三)结算流程 中长期市场数据 省间优先发电合约、跨区跨省中长期市场化合约、省内中长期市场化合约应在日前市场开市前D-2日完成分解,分时电量以15分钟为时间间隔。 现货市场交易数据 电力调度机构于运行日提前1日(D-1日)完成日前市场出清,运行日(D日)完成实时市场出清。电力交易机构于运行日(D日)获取当日的省间、省内日前现货市场交易结果,以及当日省间、省内实时市场交易结果。具体包括:省间日前及日内现货市场每15分钟的出清电力和价格,省内日前和实时现货市场每15分钟的出清电力和价格;用电侧日前市场申报数据;日前机组组合安排;特殊机组标签;调频市场出清与计量(调频里程)结果;区域辅助服务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发电侧优先发电合约分解依据;运行考核、偏差调节与超额获利回收费用所需数据等。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三)结算流程 电量数据推送 运行日后第4天(D+4日),电网企业以机组和计量点为最小单位,将运行日(D日)的经营主体每15分钟分时计量数据,交易中心计算并推送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信息。运行日第8天(D+8日),发布日清分预账单。运行日第十一天(D+11日),发布日清分正式账单。 次月第3天(M+3日)前,向批发市场用户出具月结算依据;次月第10天(M+10日)前,向发电企业、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出具月结算依据。 次月第15天(M+15日)前,向经营主体出具包含市场运营费用的月结算账单。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三)结算流程 结算电量核对 结算依据获取 电力交易机构生成交易预结算依据,交易预结算依据发布后,经营主体进行核对、确认。若有异议,提出反馈意见,正式交易结算依据发布前未反馈的视为确认。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预结算依据核对处理结果,按期生成正式交易结算依据,加盖电子印章后向相关经营主体发布,并推送至电网企业。 电费计算核对 电网企业根据接收到的结算依据进行计算核对,按现行电价政策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电价计算电费等。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三)结算流程 电费账单生成 电网企业依据正式交易结算依据生成电费账单。 电费账单发布 电网企业根据正式交易结算依据生成正式电费账单,并向相关经营主体出具电费账单。经营主体对电费账单进行核对、确认。若有异议,提出反馈意见,按流程进行相关结算数据订正及退补。电网企业和经营主体按照合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电费收付。 一、电力市场结算规则 (四)考核及补偿 现货出清后,结算部门按照“独立记账、逐项分摊”原则开展电费结算。中长期市场转化为金融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