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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远洋:2026年一季度报告

2026-04-27 财报 -
报告封面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王炎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薛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伊广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备注:本报告若出现计算值和各分项数值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适用□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1)BeautyLotus仲裁案件 2020年6月19日,本集团所属子公司SNARTONIS SHIPPING (HK) LIMITED从EVER PROSPERITY HOLDINGCOMPANY LTD租入Beauty Lotus轮,租期9个月到至多12个月。同日,本集团所属子公司GUODIAN SHIPPING(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为SNARTONIS SHIPPING (HK) LIMITED提供履约担保。2020年11月20日,SNARTONIS SHIPPING (HK) LIMITED与CENTURY SCOPE GROUP PTE.LTD(以下称“CENTURY SCOPE”)签订了租期最长至2021年7月1日的期租合同,将租入的Beauty Lotus轮期租给CENTURY SCOPE,CENTURY SCOPE又将该船租给了下游租家。该租约链条为:EVER PROSPERITY HOLDING COMPANY LTD→SNARTONIS SHIPPING (HK) LIMITED→CENTURY SCOPE→LIANYI→WESTERN BULK。在该租约履行过程中,各方对租赁期间船吊损坏的停租、超期还船等事项产生争议,WESTERN BULK认为船吊损坏应减免部分租金,向上游船东支付租金时扣下其认为应减免部分的租金,租约链各方逐层向上支付租金时均扣除了该部分减免租金。船舶最终所有方EVER PROSPERITY HOLDING COMPANY LTD对该减免租金并不认可,且交船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最长期限,同时,各方对燃油质量、洗舱费等亦存在争议,各项争议金额合计约为110万美元。2021年10月5日,EVER PROSPERITY HOLDING COMPANY LTD对SNARTONIS SHIPPING (HK) LIMITED提起仲裁;2021年10月12日,SNARTONIS SHIPPING (HK) LIMITED对CENTURY SCOPE提起仲裁;2021年10月15日,EVER PROSPERITY HOLDING COMPANY LTD对GUODIANSHIPPING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提起仲裁;2021年10月15日租约链各方逐层向下提起仲裁。该案已经于2026年4月21日和解结案,仲裁程序已结束。 (2)北京蓝远诉讼案件 2022年1月5日,本集团所属子公司北京蓝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远”)与榆林鑫泽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鑫泽宇”)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LDG2022-1),合作采购一批煤炭。根据合同约定,北京蓝远在合同签订后,向共管账户汇款1,000.00万元人民币,但直到交货期限(2022年1月7日0时至2022年1月10日24时)届满,煤炭均未发运。由于该合同违约条款第7.9条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自动解除(北京蓝远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到期后继续履行的除外),未履行部分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自动解除。此后,双方重启合作,另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LDG2022-2),约定交货期限为2022年1月7日0时至2022年1月17日24时。北京蓝远在合同签订后,再次向共管账户汇款144.00万元人民币。2022年1月16日,榆林鑫泽宇向北京蓝远发运了一列煤炭,总价为人民币7,045,380.16元。之后,榆林鑫泽宇再未向北京蓝远交付煤炭。由于榆林鑫泽宇超过交货期限仍未履行交货义务,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剩余煤炭款4,394,619.84元。因榆林鑫泽宇长期拖欠上述应退款,北京蓝远于2022年10月10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榆林鑫泽宇退还共管账户中剩余煤炭采购款人民币4,394,619.84元, 并于2022年11月14日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11月25日,北京蓝远取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05财保1399号,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榆林鑫泽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94,619.80元的财产。该案已经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完成诉前财产保全金额406,975.26元,并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9月20日开庭。2024年5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后被告提出上诉,我方亦进行应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案已回收执行款共731,170.71元。 (3)2024年9月2日,中国国航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原告,以本公司、香港船管、国航远洋(香港)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上海船管、国航远洋海运(天津)有限公司、国航远洋(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国航远洋投资实业、国航海洋(海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潭阳光国航置地有限公司、平潭国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平潭自贸区国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包括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其他合理开支50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等诉讼请求。2025年3月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争议的一审裁定,支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全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6月3日,本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裁定,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将本案全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5年11月2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各方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2026年3月13日,法院作出(2025)闽01民初1099号一审民事判决,本案相关审理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要求我方变更企业名称、证券简称的诉请,认定我方2001年登记的企业名称具有历史合理性,规范使用全称可与原告区分,二十余年经营形成的商誉应受保护,判令变更将致损益失衡; 2)原告对平潭阳光国航置地公司的诉请未获支持,香港两家关联公司因法域不同,法院对其企业名称相关问题未予评判; 3)我方与国远绿能(上海)航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我方及天津、海南三家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我方赔偿25万元,三家子公司各就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低于原告诉请的500万元; 4)驳回原告要求发布澄清声明的诉请,认定停止侵权、相关子公司更名已足以消除影响; 5)我方含企业名称全称的商标使用被认定具有正当性,仅判令停止使用7件“GH及图”商标,停止单独突出使用“国航”“国航远洋”等标识; 6)天津、海南三家子公司设立时间较晚,设立之时原告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不足以产生区分,需于30日内变更天津、海南三家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得含“国航”文字; 7)我方及四家关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413,598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担。以上停止使用部分商标、部分子公司变更名称等事项,均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026年4月3日,公司已提起上诉。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受理。 (4)2026年3月,公司所属子公司香港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两被告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被海岛石油有限公司诉至北海海事法院(案号:2026桂72民初246号)。原告诉请连带支付燃油款399,393美元及逾期利息,暂计本息折合人民币302.31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该案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有一定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5)2026年4月,本公司所属子公司香港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两被告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被联合亚洲加油与贸易私人有限公司诉至北海海事法院(案号:2026桂72民初327号)。原告诉请连带支付燃油款757354.80美元及逾期利息,暂计本息折合人民币528.41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该案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有一定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报告期内提供担保事项 (1)提供担保分类汇总: 单位:元 (2)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情况 单位:元 3、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元 4、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并实施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5,363,986股公司股票已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至“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81人。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为5,363,986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9658%,全部来源于公司回购股份。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满足解锁条件,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未发生变动。 (5)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未聘请资产管理机构。详见公司2025年1月1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2025年2月10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2025年6月3日《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3)等相关公告。 (6)2025年8月19日召开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持有人81人,实际出席持有人73人,代表本持股计划份额4,923,986份,占本持股计划份额的91.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傅兰耀不再担任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