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发展融资机构在加速绿色资本动员中的作用
发展融资机构(DFIs)在投资全球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其自有资金不足以填补气候投资缺口。气候行动与DFIs的使命和核心业务紧密相连,因为它们已经提供了超过一半的全球公共气候资金:2021-22年每年3350亿欧元。私人资本在DFI活动的推动下得以动员,这有助于有意义地解决当前的气候投资缺口。本报告探讨了23家欧洲DFIs(其中14家是欧洲发展融资机构协会(EDFI)的成员)的动员工作。DFIs是支持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公有机构,包括双边和多边机构。当前动员水平较低。然而,如果所有欧洲DFIs都使当前的动员工作翻一番,水平将增加到每年7400亿欧元,将对全球气候资金水平产生重大影响,而目前全球气候资金规模仅为每年超过1万亿欧元。动员水平在DFIs之间有所不同。2022年,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和欧洲投资银行(EIB)的动员水平分别相当于其各自资产负债表规模的20%和15%,而EDFI成员的累计动员水平仅达到其 combined balance sheet规模的1%。如果所有23家欧洲DFIs都达到当前最佳水平,它们将共同动员每年3700亿欧元,如果再翻一番,则将达到每年7400亿欧元。一系列障碍阻碍了一些DFIs扩大动员工作。其中一些障碍源于不同的DFI运营模式和股东决策,这是他们可以在改善资本动员水平方面产生最大影响的领域。虽然所有DFIs都制定了气候目标,但只有37%的DFIs制定了任何形式的动员目标,这些目标缺乏影响力,因为它们没有与气候目标挂钩。没有目标和透明的报告,投资团队可能没有动力吸引私人投资。然而,基于狭隘的动员定义制定的目标可能导致投资决策和动员工具的选择不最大化气候影响。这还可能限制考虑动员工具的范围,并阻碍DFIs评估其有效性。当前动员工具的使用和组合可能更多地是由报告的便利性驱动的,而不是潜在的影响,并且最常用的工具具有更高的交易成本,从而限制了其影响潜力。尽管DFIs拥有广泛的动员工具,但他们更喜欢交易层面的工具而不是机构层面的工具,这可能是由于动员是如何衡量的。机构层面的工具有潜力大规模动员商业资本,但这些工具往往被交易层面的工具所忽视。缺乏对投资绩效的透明度阻碍了私人投资者参与DFI动员交易的积极性。在DFI负债中,绿色债券所占的比例非常低,尽管它们是动员私人投资为气候项目融资的关键工具。在已发行绿色、社会、可持续和可持续挂钩债券(GSS+)的DFIs中,标记债务仅占其总未偿还额的17%,尽管有大量支出与GSS+框架一致。此外,GSS+债券的本地货币发行量非常低,这限制了本地市场刺激和货币风险缓解工作。低水平的再销售可能是阻止进一步动员的原因,应予以质疑。在83%的DFI进行股权投资中,只有26%的战略性地使用再销售。这表明许多DFI可能拥有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投资,其参与的增加性已降低。早期阶段的投资对于气候投资尤其重要,气候投资的特点是前期成本高、早期风险高,一旦投入运营,这些风险就会迅速降低,这意味着投资可以传递给私人投资者。这将释放资金用于回收新的项目,并为私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DFIs应在风险更高的环境中运作,但它们所在国家的现有政策和监管障碍,以及它们运营所在国家的金融市场环境恶化,可能需要DFIs进一步调整,以及维持支持更大资本动员的倡导工作。DFIs没有增加风险分担工作。大多数气候投资需求都在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国家(LMICs),但这些国家正面临主权上限恶化、货币贬值风险增加和气候物理风险暴露加剧的问题。DFIs能够打破这些气候风险暴露、投资能力下降和气候复原力缺乏的恶性循环,但股东并没有采取行动来使DFIs能够承担更多风险。DFIs还面临在定义气候投资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匹配信息可用性和满足投资者预期。多边发展银行联合原则在排放阈值等方面缺乏细节,而欧盟分类法范围狭窄,并参考欧盟立法,这使得非欧盟投资的应用非常具有挑战性。基于交易层面的工具(如再融资、股权投资和担保)的动员往往比基于机构层面的工具(如管理绿色投资基金和提供技术援助)更受青睐,这可能是由于如何衡量动员(如图1所示)。虽然机构层面的工具有潜力大规模动员商业资本,但这些工具往往被交易层面的工具所忽视。缺乏对投资绩效的透明度阻碍了私人投资者参与DFI动员交易的积极性。在DFI负债中,绿色债券所占的比例非常低,尽管它们是动员私人投资为气候项目融资的关键工具。在已发行绿色、社会、可持续和可持续挂钩债券(GSS+)的DFIs中,标记债务仅占其总未偿还额的17%,尽管有大量支出与GSS+框架一致。此外,GSS+债券的本地货币发行量非常低,这限制了本地市场刺激和货币风险缓解工作。低水平的再销售可能是阻止进一步动员的原因,应予以质疑。在83%的DFI进行股权投资中,只有26%的战略性地使用再销售。这表明许多DFI可能拥有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投资,其参与的增加性已降低。早期阶段的投资对于气候投资尤其重要,气候投资的特点是前期成本高、早期风险高,一旦投入运营,这些风险就会迅速降低,这意味着投资可以传递给私人投资者。这将释放资金用于回收新的项目,并为私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DFIs旨在在风险更高的环境中运作,但它们所在国家的现有政策和监管障碍,以及它们运营所在国家的金融市场环境恶化,可能需要DFIs进一步调整,以及维持支持更大资本动员的倡导工作。DFIs没有增加风险分担工作。大多数气候投资需求都在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国家(LMICs),但这些国家正面临主权上限恶化、货币贬值风险增加和气候物理风险暴露加剧的问题。DFIs能够打破这些气候风险暴露、投资能力下降和气候复原力缺乏的恶性循环,但股东并没有采取行动来使DFIs能够承担更多风险。DFIs还面临在定义气候投资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匹配信息可用性和满足投资者预期。多边发展银行联合原则在排放阈值等方面缺乏细节,而欧盟分类法范围狭窄,并参考欧盟立法,这使得非欧盟投资的应用非常具有挑战性。